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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和《吉林省实验技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2〕5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以及学校和科研机构实验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和《吉林省实验技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2.吉林省实验技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22年5月9日
附件1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根据《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省、市、县中小学教师培训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电化教育机构及从事教育教学后勤保障、服务于中小学教师的教育事业单位等相关教辅部门和中小学德育工作、教材审定、教育督导、校外社会实践基地、电教馆、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和教学研究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参加申报评审。
第三条 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分别对应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关爱与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三)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四)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者。
(五)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报人员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四)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第九条 一级教师
(一)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五)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十条 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五)具备博士学位,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第十一条 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章 申报推荐程序
第十二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已取得一级教师以上资格但未聘用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也需通过本学校(单位)竞聘推荐委员会推荐方可参加评审委员会评审。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组建推荐委员会。各学校(单位)要成立竞聘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荐委员会),推荐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一线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50%。推荐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竞聘推荐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推荐范围对象、申报标准条件、推荐人选数、评议工作程序、量化赋分办法、组织领导及具体要求等内容,确保竞聘推荐工作科学、公开、公正、透明)、竞聘推荐工作方案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集中讨论且经应参会人员85%以上同意后通过。
第十四条 推荐数量。中小学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实行职数加1法,即各中小学校按照本学校相应级别空岗数40%(四舍五入)计算出的职数加1进行推荐;没有相应级别空岗的中小学校,结合每年底前退休人员数量,按照退2评1、退3以上评2的原则核定职数,也按照职数加1进行推荐。核定不出相应岗位职数的中小学校不进行推荐。
第十五条 审核与推荐。推荐委员会审查竞聘人员申报条件,在对参评(聘)人员思想政治方面表现、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审核基础上,通过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最终确定拟推荐人选。
第十六条 评前公示。推荐人选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全面复审并加盖印章。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组建评审(聘)委员会。按照《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组建本学校(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支持同一属地学校之间组织开展职称联盟评审(聘)委员会,不具备条件的也可委托属地主管部门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聘)。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按照《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评后公示。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在授权组建评委会单位网站和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国家和我省今后若有新的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年”均指周年。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层连续工作服务年限的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吉林省实验技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实验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调动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实验技术人才的创新活力,进一步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促进我省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院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中小学等机构中的实验技术人才,其他机构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第六条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在实验技术岗位一线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并达到考核要求。 满足实验技术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条件和身心健康要求。
第七条 申报上一层级职称,需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年限以省人社部门规定为准,在基本条件中不再规定。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三)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四)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报人员评审条件
第九条 实验员
(一)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二)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协助开展实验教学工作,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专科学历、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学历,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助理实验师
(一)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熟悉实验教学安排,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
(二)具有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
(三)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协助开展实验教学工作,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四)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或具有专科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2年;或具有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实验师
(一)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解决本专业范围内实验技术问题;能独立完成实验课程或实验项目,教学效果良好。
(二)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排除故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生产实践、社会调查;积极参加科研、教研、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开发等工作。
(三)参与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撰写较高水平实验报告;或参与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或获得教学、科研奖项;或积极参加实验教学公开课、说课、微课、优质课等,并取得较好成绩;或指导学生参加相关领域学科竞赛并取得较好成绩;或作为成员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或参与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或负责实验室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和检修等。
(四)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的能力。
(五)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革新实验手段和充实实验内容,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六)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2年;或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4年;或具有专科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4年;或具有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5年。
第十二条 高级实验师
(一)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具有较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二)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技术,具有跟踪本专业岗位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组织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从事实验教学人员须系统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讲授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不断改革、更新、充实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效果优良。
(三)主要参与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较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和技术论文;或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明确判断仪器设备故障,改进操作方法,解决关键问题;或负责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或获得重要科技成果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或积极参加实验教学公开课、说课、微课、优质课等,并取得良好成绩;或指导学生参加相关领域学科竞赛并取得良好成绩;或获得重要专利成果转化;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若干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等。
(四)具有指导本专业岗位中、初级实验技术人才开展实验与实践的能力。
(五)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六)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满2年;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正高级实验师
(一)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上做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很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二)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长期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针对实验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推动本专业发展。从事实验教学人员须深入系统地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主讲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教学成果优秀。
(三)主持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支撑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大型应用系统或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功能,解决关键问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获得重要科技成果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或积极参加实验教学公开课、说课、微课、优质课等,并取得优异成绩;或指导学生参加相关领域学科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或获得重要专利成果转化;或作为主编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若干科研院所、学校使用等。
(四)具有培养本专业实验技术人才开展实验与实践的能力。
(五)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六)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高级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实验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申报,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对在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验安全、技术开发或学科专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少数特别优秀实验技术人才,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申报,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和贡献。
第四章 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第十五条 对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实验技术人才等,建立职称申报绿色通道,允许直接申报评审高级或正高级实验师。对国防科技涉密领域实验技术人才,将工作实际和贡献作为职称评审重要内容,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六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加盖印章。
第十八条 驻吉林省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公示。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组建评委会单位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年”均指周年。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层连续工作服务年限的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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