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苏在全国率先展开了“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的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目前已确定南京、苏州、徐州3个市两级法院和无锡锡山、镇江京口、南通海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海州等6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然而,作为“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的连云港海州区法院,却发生了一起27个债权人争抢的“蛋糕”被法官自由裁定分配给6个债务人来分吃,从而引发了众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联名上访,引起了社会关注。 据连云港市海州区张某华等17个债权人和债务人汪某投诉反映:2019年9月,债务人汪某因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承诺全体债权人以自己所有资产及浙江新华(杭州某贸易公司)大宗胜诉后所得钱款作为保证返还欠款。2021年6月5日,在多数债权人帮债务人汪某垫资诉讼费的情况下,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杭州某贸易公司返还债务人汪某人民币745.4950万元。期间,债权人先后陆续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对债务人汪某提起诉讼。2021年8月,6名先行起诉结案的债权人突然催促将已经被海州区法院查扣的杭州某贸易公司的745.4950万元予以先行分配。债务人汪某提出其资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应该公平考虑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能提前分配。然而,海州区法院竟然不顾债务人和众多债权人的反对,并于2021年9月2日向6名债权人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021)苏0706执903号】,对此,债务人汪某和众多债权人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海州区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但至今法院没有任何回复,也没有将上述涉案款项实际分配。同时,债权人汪某依法向海州区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作为2019年就以被江苏省高院确定为“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的海州区法院的执行法官竟然以尚未有相关规定为由不予受理。众多债权人也依据法律联名依法向海州区法院提出对债务人汪某破产申请书,同时还向海州区法院各位领导发出了《关于准予破产清算,公平偿还债务的陈情书》,至今同样没有收到来自海州区法院的任何回复。 据张某华等17个债权人《关于准予破产清算,公平偿还债务的陈情书》显示:目前,经过海州区法院生效裁决确认汪某应履行债务达5203.6万元,申请执行的案件27件。汪某被查封财产及现有资产完全不够偿还债务,被申请人汪某因无力偿还债务甚至绝望自杀后被家人发现才挽回生命。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出台的《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就个人破产问题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同时根据{2017}最高法民他72号文件精神,对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所有财产全部纳入破产还债资产,依法公平处置。不希望再发生因提出异议反倒加速分配进度的类似情况出现。 综上,张某华等17个债权人和债务人呼吁海州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平优先原则,对同一事由、同一主体、在同一法院、在几个月时间内连贯进行起诉的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平等保护。 关于“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法院:27人的蛋糕何以给6个人分吃?”问题,是法官人为还是其中有什么蹊跷?日前,北京相关媒体记者致电海州区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但没有收到就这一问题的回复。(陈青瑜) 个人破产试点海州区法院:27人的蛋糕何以给6个人分吃?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苏在全国率先展开了“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的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目前已确定南京、苏州、徐州3个市两级法院和无锡锡山、镇江京口、南通海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海州等6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然而,作为“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的连云港海州区法院,却发生了一起27个债权人争抢的“蛋糕”被法官自由裁定分配给6个债务人来分吃,从而引发了众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联名上访,引起了社会关注。
据连云港市海州区张某华等17个债权人和债务人汪某投诉反映:2019年9月,债务人汪某因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承诺全体债权人以自己所有资产及浙江新华(杭州某贸易公司)大宗胜诉后所得钱款作为保证返还欠款。2021年6月5日,在多数债权人帮债务人汪某垫资诉讼费的情况下,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杭州某贸易公司返还债务人汪某人民币745.4950万元。期间,债权人先后陆续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对债务人汪某提起诉讼。2021年8月,6名先行起诉结案的债权人突然催促将已经被海州区法院查扣的杭州某贸易公司的745.4950万元予以先行分配。债务人汪某提出其资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应该公平考虑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能提前分配。然而,海州区法院竟然不顾债务人和众多债权人的反对,并于2021年9月2日向6名债权人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021)苏0706执903号】,对此,债务人汪某和众多债权人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海州区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但至今法院没有任何回复,也没有将上述涉案款项实际分配。同时,债权人汪某依法向海州区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作为2019年就以被江苏省高院确定为“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的海州区法院的执行法官竟然以尚未有相关规定为由不予受理。众多债权人也依据法律联名依法向海州区法院提出对债务人汪某破产申请书,同时还向海州区法院各位领导发出了《关于准予破产清算,公平偿还债务的陈情书》,至今同样没有收到来自海州区法院的任何回复。
据张某华等17个债权人《关于准予破产清算,公平偿还债务的陈情书》显示:目前,经过海州区法院生效裁决确认汪某应履行债务达5203.6万元,申请执行的案件27件。汪某被查封财产及现有资产完全不够偿还债务,被申请人汪某因无力偿还债务甚至绝望自杀后被家人发现才挽回生命。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出台的《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就个人破产问题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同时根据{2017}最高法民他72号文件精神,对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所有财产全部纳入破产还债资产,依法公平处置。不希望再发生因提出异议反倒加速分配进度的类似情况出现。
综上,张某华等17个债权人和债务人呼吁海州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平优先原则,对同一事由、同一主体、在同一法院、在几个月时间内连贯进行起诉的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平等保护。
关于“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法院:27人的蛋糕何以给6个人分吃?”问题,是法官人为还是其中有什么蹊跷?日前,北京相关媒体记者致电海州区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但没有收到就这一问题的回复。(陈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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