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尤夫股份,股票简称:*ST尤夫,代码:002427)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最新进展,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本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受损投资者仍可依法起诉索赔。
案情回溯,2020年10月20日晚,尤夫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尤夫股份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证监会认为,尤夫股份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尤夫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此前,2018年1月18日晚,尤夫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8年3月23日*ST尤夫股票复牌后连续27个交易日跌停,截至2018年5月7日股价累计跌幅高达75%,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间买入*ST尤夫股票,并且在2018年1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详细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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