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开始实施,旨在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由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保局5月18日联合发布的管理办法明确,医疗保障经费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其他资金。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等。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资金支出范围、资金分配与下达、资金使用与管理、绩效管理与监督、附则等。一是明确优抚对象的范围和医疗保障经费的来源。二是明确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保部门的相关管理职责。三是明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支出范围包含缴费补助和医疗费用补助两个方面。缴费补助主要针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医疗费用补助主要针对特定优抚对象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四是明确各市县应本着方便优抚对象就医的原则,将优抚对象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服务“一站式”即时结算范围。五是明确医疗保障经费不得与优抚对象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经费等支出。六是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相关要求,明确了资金的分配方式和下达时限。七是明确了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要求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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