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郑某于2021年通过某公司投保了企业员工的一份意外保险。同年,郑某在一次意外中不慎导致膝部受伤。
在经过一系列治疗后,郑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最终保险公司以无可保利益为缘由,做出拒付解约并退还保险费的决定。
经过保险公司调查核实,郑某实际并非该企业的员工,而是在日常工作中,与该投保单位存在业务往来,并非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被保险人与投保单位并无劳动关系存在,导致最终理赔失败。因此,投保人在进行投保时,务必了解清楚,自己与投保人/被保人是否符合可保利益范围。
知识科普
一、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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