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会计经常会遇到公司被注销,税务机关是否可以立案检查,检查后是否可以缴纳税款和罚款。关于这类问题,很多文章都进行了实践分析,但在法理学上,是否可以补税,是否可以罚款,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从公法债权的角分析,公共法律债权是一种相对于私人法律债权的概念。一般来说,它是指一方依靠国家公共权力,要求特定对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并由国家权力保证的法律关系。
例如,税收债权,这是一种典型的公法债权,它依靠国家公共权力,要求纳税人纳税。纳税人为债务人,税务机关为债权人。
一般来说,公法债权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依法设定的,如税收、行政费用等,这种债权的发生是定期的,直接由法律设定,只要满足条件,债权自然成立;第二种是行政罚款等权力设定,该债权是偶然的,应当有一定的形式,如果作出明确的处罚决定,债权可以建立。
税收债权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成立,罚款债权应当在向对方作出罚款决定后成立。那么公司注销后,是否建立了税收债权和罚款债权?
对于税收债权,公司注销后不影响税收债权的存在。因为税收债权是在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纳税义务时,就已经存在。例如,甲方公司在2016年缴纳的税款少于100万元,并于2017年取消。此时,对于税收债权,2016年已有100万元的税收债权。后续公司注销后,税务机关的追究只是保障税收债权实现公共权力的强制手段。
对于罚款,由于在2016至2017年没有被正式罚款,因此发布了相应的罚款决定,即直到企业被取消才产生罚款债权。
公司注销后,能否再次产生罚款债权呢?
无论是公法债权还是私法债权,都属于债权范畴。如果有债权,债务人。但是,公司注销后,没有对方的情况下,在设立罚款债权的要求中缺少债务人,不能产生罚款债权本身。因此,公司注销后,既然不能产生罚款债权,就不会再对注销公司进行罚款。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本质也是指公法债权的法律精神,即税收债权,可以追回,公司注销罚款后,由于缺乏公法债权中的债务人,不再罚款。
注销后如何追税?
注销中的公司一般分为公司法人和个人独资、合伙两类。
对于公司和其他法人,因为他们只对自己的财产负有限责,也就是说,公司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负有其财产责任。公司注销后,公司应承担税务债权,因为它是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
公司注销后仍未缴纳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税收债务,本质上是公司法规定的应缴纳的税款。税款未缴纳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公司股东以分回的财产抵缴税款。这里的税务机关不能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而只能以财产为限。
通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行政机关不能再对此处以罚款,但这不是绝对的。例如,在公司注销时,部分公司属于不合规取消,即虽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取消,但实际上不符合取消的法律程序。
撤销后,公司在法律上恢复到未注销状态。由于公司仍处于法律状态,可以对公司处以罚款,形成公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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