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决定在全国沿海地区开展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同步推进物质文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激励引导海岛地区加强生态保护,改善人居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内容,维护海岛生物多样性,加强生态修复,切实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海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推动绿色发展,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
坚持突出特色。依托海岛自然资源禀赋,传承历史和民俗文化,因岛制宜,保持特色风貌,发展特色产业,创建各具特色的和美海岛精品。
坚持示范引领。树立海岛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协调发展的典范,为其他海岛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引领带动全国海岛保护利用工作。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建设一批“生态美、生活美、生产美”的和美海岛,促进海岛地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居民收入显著提高,特色产业和绿色发展方式优势凸显,公众海岛保护意识普遍增强,推动海岛地区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形成岛绿、滩净、水清、物丰的人岛和谐“和美”新格局。
(四)主要任务
建立和美海岛创建示范考评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评选和跟踪评估,引导支持创建示范单位围绕海岛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实践探索,总结推广成熟的模式、机制,提升海岛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创建主体
以单个海岛或岛群作为创建主体,以有居民海岛为主,兼顾少量已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海岛所在县域及以下行政区域作为申报单元,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
(二)创建周期
每5年组织一次评选,考评结果优秀的获得和美海岛称号。和美海岛称号有效期5年,期满后自动退出,可再次参加下一轮创建。
(三)考评指标
考评指标包括生态保护修复、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人居环境改善、绿色低碳发展、特色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共7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四)创建程序
1.积极创建。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创建活动。对照评价指标,查找差距,补齐短板,通过开展创建工作努力提升海岛综合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海岛地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自愿申报。根据《和美海岛评价指标标准体系》,申报单元组织对创建主体进行自评,符合和美海岛创建条件的,填写《和美海岛创建示范申报书》(附件2),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至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
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择优向自然资源部推荐备选名单,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3.组织评审。自然资源部按照《和美海岛创建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组织评审工作。对省级推荐的备选名单进行初审,确定入围名单;再对入围名单进行评审,结果优秀的列入候选名单。
4.公示公布。自然资源部对候选名单进行公示,最终确定评选结果。对获得“和美海岛”称号的统一授予证书并颁发牌匾,对进入入围名单的予以通报表彰。
(五)动态考评
自然资源部建立和美海岛动态考核机制,组织有关单位对获得和美海岛称号的海岛进行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创建条件的限期整改;对出现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等行为的予以摘牌,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然资源部成立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海域海岛管理司,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沿海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创建示范活动,加强对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县级人民政府是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的实施主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即可组织本地区创建主体参与创建示范活动,组织开展自评和申报等工作。2023年上半年将启动第一批次申报与评审工作。
(二)加强信息化支撑
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依托中国海岛网建设一体化信息平台,用于和美海岛的信息发布、数据采集、成果展示、推介宣传,为创建示范活动提供信息化支撑平台。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和美海岛创建示范活动,积极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海岛保护利用的新精神、新要求,宣传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自然资源部将根据创建成效和海岛特色,统一组织拍摄专题宣传片,编印和美海岛系列丛书,宣传和美海岛创建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年5月13日
附件3
和美海岛创建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备案第三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为确保和美海岛创建示范评审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评审工作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坚持国家引导、地方参与,生态优先、人岛和谐,突出特色、示范引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
第三条以单个海岛或岛群作为创建主体,以有居民海岛为主,兼顾少量已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海岛所在县域及以下行政区域作为申报单元,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组织开展本地的申报工作。
第四条申报的创建主体应符合“生态美、生活美、生产美”的要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和美海岛评价指标》测评分70分以上;
(二)海岛植被覆盖率不低于30%;
(三)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四)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80%;
(五)海岛周边海域水质不低于本地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控要求。
近三年内,发生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的,不得申报。
第五条有申报意愿的申报单元,根据《和美海岛评价指标》开展自评,符合和美海岛创建条件的,填写《和美海岛创建申报书》《和美海岛创建自评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逐级报上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择优向自然资源部推荐,纸质材料报自然资源部,相关电子材料上传至中国海岛网。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自然资源部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申报材料符合初审要求且自评规范准确的,作为入围名单进入专家审查阶段。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正;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五年内不得参与评审。
第八条自然资源部组织相关专家对进入入围名单的海岛进行现场核查,对《和美海岛评价指标》中各项指标内容逐一进行现场核验,形成核查意见。
第九条自然资源部组织召开评审会,听取申报主体的情况汇报和专家现场核查意见,按照《和美海岛评价指标》进行测评,形成评审意见,确定测评结果优秀的名单。创建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意见进行审议,统筹确定候选名单及排序。
第四章 公示公布
第十条自然资源部将候选名单在自然资源报、自然资源部网站、中国海岛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举报等问题,自然资源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自然资源部根据公示情况,最终确定和美海岛入选名单,并通过主流媒体和网络新媒体等渠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部对获得和美海岛称号的海岛统一颁发证书和牌匾,对进入入围名单的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自然资源部对获得和美海岛称号的海岛进行宣传,组织编印和美海岛系列丛书,拍摄专题宣传片,宣传和美海岛创建典型经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自然资源部组织对获得和美海岛称号的海岛进行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和美海岛创建条件的,限期整改,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撤销和美海岛称号。
对新闻媒体或社会公众反映的和美海岛获评后相关工作出现严重滑坡后退等情况,由自然资源部组织调查核实,限期整改。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撤销和美海岛称号并公开通报。
第十五条发生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的,撤销和美海岛称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和美海岛评价指标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释义
分值
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
1
生态保护修复(7个指标,21分)
植被覆盖率*
植被覆盖面积占海岛面积的比例。反映植被保护现况。
4
植被覆盖率=植被覆盖面积/海岛总面积*100%。植被覆盖率≥60%,得4分;
50%≤植被覆盖率<60%,得3分;40%≤植被覆盖率<50%,得2分;
30%≤植被覆盖率<40%,得1分;
植被覆盖率<30%,不得分。
林草部门
2
自然岸线保有率*
海岛自然岸线(含整治修复、自然恢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占海岛岸线总长度的比例。反映自然岸线保护情况。
4
自然岸线保有率=自然岸线长度/海岛岸线总长度*100%。保有率≥70%,得4分;60%≤保有率<70%,得3分;50%≤保有率<60%,得2分;35%≤保有率<50%,得1分;保有率<35%,不得分。
全国海岸线修测成果数据
3
岸线退让距离
岛陆永久建筑物与海岛岸线之间的距离。反映对海岛岸线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
1
近三年来,海岛岸线向陆100米(含100米)范围内无新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得1分;
其他情形不得分。
遥感影像
4
野生动植物保护效果
通过开展本底调查,保护海岛上的野生动植物;海岛上已查明的应保护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物种数保护比例。反映重点保护物种受保护程度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效果。
3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受保护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物种数/应保护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物种数*10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80%,得1分;开展海岛野生动植物资源本底调查等相关工作的,得2分;满分3分。
其他情形不得分。
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
5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及保护措施
海岛上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含自然保护地)面积占海岛面积的比例或保护措施。反映海岛生态安全保障情况。
2
纳入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例=海岛上纳入生态红线保护的面积/海岛总面积*100%。面积比例≥30%,得2分;10%≤面积比例<30%,得1分;其他情形不得分。
自然资源部门、现场查看
6
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海岛岛体、植被、岸线、沙滩、周边海域及典型生态系统等生态保护修复情况。反映海岛生态保护修复效果。
3
近五年,有岛体、植被、岸线、沙滩、周边海域及典型生态系统修复、以及公众亲海空间打造等项目被列入县级及以上的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且完成项目当前节点绩效目标要求的,或取得省级及以上的资金支持且完成项目当前节点绩效目标要求的,符合情形一项得1分,最高2分。
采取了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等生态保护修复措施,且效果较好的,得1分。
满分3分。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现场查看
7
开展监视监测情况
对海岛岸线、水质、土壤、植被覆盖及开发利用活动等开展监视监测情况。反映对海岛资源的监测力度。
4
每年开展过四种及以上覆盖整岛监视监测活动的,得4分;每年开展过三种及以上覆盖整岛监视监测活动的,得3分;每年开展过两种及以上覆盖整岛监视监测活动的,得2分;每年开展过一种覆盖整岛监视监测活动的,得1分;其他情形不得分。
监视监测报告及相关的巡查、管理报告等
8
资源节约集约利用(4个指标,9分)
岛陆开发程度
岛陆建筑物、构筑物及硬化道路等开发利用活动的面积占海岛面积的比例。反映海岛开发利用程度。
3
岛陆开发程度=岛陆开发面积/海岛总面积*100%。开发程度≤20%,得3分;20%<开发程度≤30%,得2分;30%<开发程度≤40%,得1分;开发程度>40%,不得分。
近一年遥感影像或国土调查数据
9
海岛利用效率
海岛经济产出与岛陆开发面积比值的增长情况。反映海岛开发利用经济效益和效率提升情况。
2
海岛利用效率增长率=(申报前一年海岛地区企业税收收入/申报前一年岛陆开发面积-前两年海岛地区企业税收收入/前两年岛陆开发面积)/(前两年海岛地区所有企业税收收入/前两年岛陆开发面积)*100%。增长率≥5%,得2分;0%<增长率<5%,得1分;其他情形不得分。
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
10
资源产出增加率
消耗单位能源所形成税收增长情况,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按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执行。反映能源消费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体现地区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情况。
2
资源产出增长率=申报前一年海岛地区企业税收收入/申报前一年海岛能源消耗总量-前两年海岛地区企业税收收入/前两年海岛能源消耗总量)/(前两年海岛地区企业税收收入/前两年海岛能源消耗总量)*100%。增长率≥3%,得2分;0%≤增长率<3%,得1分;增长率<0%,不得分。
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
11
资源节约利用
海岛海水淡化、中水回用等资源节约利用工作开展情况。反映资源节约循环利用情况。
2
近五年,有新建海水淡化、中水回用或海水综合利用等设施并正常运行的,得2分。
其他情形不得分。
发展改革、
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12
人居环境改善(9个指标,26分)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反映海岛空气质量水平。
3
优良天数比例=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全年有效监测天数*100%。优良天数比例≥90%,得3分;85%≤优良天数比例<90%,得2分;
80%≤优良天数比例<85%,得1分;优良天数比例<80%,不得分。
生态环境部门
13
地表水水质达标率
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Ⅲ类标准的比例。反映地表水水质情况。
1
地表水水质达标率=国控、省控等监测点位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的数量/监测点总数*100%。达标率≥80%,得1分;
达标率<80%或无地表水,不得分。
生态环境部门
14
饮用水安全覆盖率
获得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的饮用水人数占人口总数的比例。反映居民饮用水安全水平。
3
饮用水安全覆盖率=取得合格饮用水人数/人口总数*100%。覆盖率为100%,得3分;90%≤覆盖率<100%,得2分;80%≤覆盖率<90%,得1分;覆盖率<80%,不得分。
水利部门
15
污水处理率
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达标的水量(GB18918一级A标准)占污水排放总量的比例。反映海岛污水处理情况。
3
污水处理率=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达标量/污水排放总量*100%。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85%或农村污水处理率≥80%,得3分;75%≤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85%,或70%≤农村污水处理率<80%,得2分;65%≤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75%,或60%≤农村污水处理率<70%,得1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75%,或农村污水处理率<60%,不得分;城镇农村均有的海岛,得分采取就低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6
周边海域水质优良率*
海岛周边2千米范围内的海域水质达到《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各类等级的情况。反映海岛周边海水质量。
3
周边海域水质达到一类海水水质的,得3分;
周边海域水质达到二类海水水质的,得2分;周边海域水质达到三类海水水质的,得1分;周边海域水质未达到各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控要求的,不得申报。
各级海洋环境公报
17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率
依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标准,实施垃圾分类且无害化处理的垃圾数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反映海岛垃圾无害化处理情况。
4
分类普及率(2分):生活垃圾分类普及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人数/人口总数*100%。普及率≥90%,得2分;70%≤普及率<90%,得1分;普及率<70%,不得分。无害化处理率(2分):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生活垃圾产生量*100%。处理率≥90%,得2分;70%≤处理率<90%,得1分;处理率<70%,不得分。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生态环境等部门
18
电力通讯保障
海岛供电和通讯保障能力,包括无限时供电、通讯信号覆盖的总体情况。反映海岛供电、通讯基础设施的完备程度。
3
实现24小时无限时供电的,得2分;4G及以上通讯信号覆盖全岛的,得1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9
交通保障
海岛内部及对外交通条件,内部交通主要是内部居民交通通达性;外部交通主要是进出海岛的便利程度。反映海岛交通保障水平。
3
内部交通条件(1分):有居民海岛内各主要街道、自然村均有硬化道路通达的,得1分;无居民海岛上主要开发利用区域均有硬化道路通达的,得1分。对外交通条件(2分):有公路、铁路、定期航班直达或有日均4次及以上固定客运或邮轮直达的,得2分;日均4次以下客运或邮轮或有其他非固定通行方式的,得1分。
现场查看
20
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海岛在防灾减灾基础能力建设、应急措施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活动等方面的情况。反映海岛防灾减灾能力。
3
建立有防灾减灾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并实际运行的,得1分;有专项资金投入的,得1分;每年开展有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的,得1分。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
21
低碳绿色发展(4个指标,10分)
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并获得有关部门认证的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反映绿色建筑推广普及情况。
2
新建绿色建筑比例=新建绿色建筑面积/新建建筑总面积*100%。
近三年,无新建建筑或新建绿色建筑比例≥75%,得2分;50%≤比例<75%,得1分;
其他情形不得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2
新能源公共交通比例
新能源公共交通工具占全部公共交通工具的比例。新能源公共交通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动力等公共交通工具。反映绿色交通推广情况。
2
新能源公共交通比例=新能源公共交通工具数量/公共交通工具总数*100%。
比例≥60%,得2分;0%<比例<60%,得1分;其他情形不得分。
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
23
清洁能源普及率
太阳能、风能、生物能、天然气、清洁油、海洋能等清洁能源的消耗量占能耗总量的比例。反映清洁能源在海岛的应用情况。
3
清洁能源普及率=海岛消耗清洁能源总量/海岛消耗能源总量*100%。普及率≥60%,得3分;40%≤普及率<60%,得2分;0%<普及率40%,得1分;
其他情形不得分。
统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24
蓝碳探索与实践情况
开展红树林、盐沼、海草床等蓝碳生态系统碳储量调查、碳汇监测及固碳增汇工作情况。反映海岛地区对碳达峰、碳中和的探索和实践。
3
蓝碳生态系统面积增加率=(评选年红树林、盐沼、海草床等蓝碳生态系统面积-前五年红树林、盐沼、海草床等蓝碳生态系统面积)/前五年红树林、盐沼、海草床等蓝碳生态系统面积*100%。面积增加率≥5%,得2分;0%<面积增加率<5%,得1分;开展有海岛碳储量调查、碳汇监测、蓝碳技术相关研究的,得1分。有蓝碳交易的,得1分。满分3分。
自然资源部门
25
特色经济发展(4个指标,12分)
人均可支配收入
人均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反映海岛收入水平。
3
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评选年海岛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前一年海岛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前一年海岛地区人居可支配收入*100%。
增长率≥5%,得3分;
0<增长率<5%,得2分;
其他情形不得分。
统计部门
26
生态旅游
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身心愉悦的旅游活动。反映旅游发展中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情况。
4
旅游资源禀赋(3分):具有5A级景区的,得3分;具有4A级景区的,得2分;具有A-3A级景区的,得1分;非A级景区但具有可供社会公众进行亲海活动的沙滩、景观的,得1分。生态旅游与环境教育(1分):通过树立环保标示牌、现场环保宣讲解说等将环境教育融入旅游发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科普的,得1分。
文化和旅游部门
27
农渔业等特色产业
发展有生态农渔业等特色产业的情况。反映地方生态农渔业发展水平。
2
获得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证的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示或取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2分。
农业农村部门
28
海岛特色发展模式探索与创新
结合海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禀赋开展发展模式探索与创新的情况。反映海岛创新发展状况。
3
品牌标示(2分):获得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特点的经济发展品牌标示,如:开发区、高新区、贸易区。具备省级及以上品牌标示的,得2分;具备市级品牌标示的,得1分。特色发展(1分):发展有符合地方自然资源情况、生态环境情况的特色产业,如:特色教育、文化体验、康体疗养等,得1分。
发展改革部门
29
文化建设(3个指标,9分)
物质文化保护情况
文物散落地、摩崖字画、名人故居、历史纪念建筑、传统历史街区、传统村落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情况。反映物质文化受保护程度。
3
有物质文化被纳入省级及以上保护名录的,得3分;有物质文化被纳入市级保护名录的,得2分;有物质文化被纳入县级保护名录或有开展维护、宣传等加以保护的,得1分。满分3分。
文化和旅游部门
30
非物质文化传承和保护情况
传统节日、民间民族表演艺术、传统戏剧和曲艺等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情况。反映非物质文化传承与保护力度。
3
通过举办特色活动、教学、宣传等方式加以保护和传承,每有一种非物质文化受保护,得1分。满分3分。
文化和旅游部门
31
特色文化传承和保护情况
历史沿革、名人事迹、典故传说、祖训家规和乡土风貌等特色文化的保护情况。反映海岛其他特色文化的挖掘和保护水平。
3
通过开展乡土风貌保持、乡土文化传承宣传等方式加以延续和传承,每有一种特色文化受保护,得1分。满分3分。
文化和旅游部门
32
制度建设(5个指标,13分)
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制度
根据海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禀赋制定保护和管理制度的情况。包括: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建立情况及对岛体、岸线、沙滩、生态环境等要素的保护制度建设情况。反映海岛保护制度的健全程度。
3
规划制定情况(1分):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有海岛国土空间规划的(其中无居民海岛为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得2分。
制度制定情况(1分):制定有海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得1分。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
33
创建活动机制建设情况
通过设立创建示范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可操作的实施方案,推进创建示范工作高效运行。反映地方对创建示范活动的重视程度。
2
设立创建示范组织领导机构的,得1分;制定实施方案,得1分。
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
34
其他品牌建设情况
经国家(省)批准的荣誉称号的获得情况。反映海岛在其他领域的优势和建设成效。
2
近五年,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如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美丽乡村、特色小镇、休闲农业与特色旅游示范县等,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2分。
文化旅游、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
35
社会认知度和公众满意度
公众对和美海岛创建活动的了解情况、满意程度。反映创建示范活动直观效果。
3
通过对本岛居民的随机调查得出和美海岛创建活动的公众认知和满意结果:
公众满意度≥80%,得3分;70%≤公众满意度<80%,得2分;
60%≤公众满意度<70%,得1分;公众满意度<60%,不得分。
第三方测评机构
36
和美海岛宣传报道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渠道媒体组织对和美海岛创建示范活动的宣传,提升创建示范活动的认知度和影响力,推进创建工作的有序开展。反映对创建示范活动的宣传力度。
3
宣传渠道(1分):通过3种以上渠道开展宣传的,得1分;宣传频次(1分):开展5次及以上宣传活动的,得1分;宣传效果(1分):和美海岛创建相关工作、宣传报道被中央级媒体报道、转载的,得1分。
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
注:1、带“*”指标为约束性指标,第1、2、12项约束性指标任一不得分或第16项约束指标不满足申报要求情形的,不得申报。
2、有居民海岛人口总数以岛上常住人口为统计样本,无居民海岛人口总数以在岛上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及实际居住满半年的人员为统计样本。
—END—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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