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出借人起诉玖富普惠平台屡被驳回?其实,这里面涉及到各地法院对原告被告的“适格”问题的把关:如果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发现原被告不适格,原告“告错了人”,就不会受理案件;即便立案庭受理案件,业务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不适格的,也会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作为玖富等网贷平台的出借人,只有认清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搞清网贷类案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避免“错告平台被驳回”和“真实老赖无人起诉”的双重困境,最终通过司法诉讼惩戒逃废债,拿回欠款。
首先,出借人必须明确:网贷平台确实是“借贷撮合信息中介机构”,无还款责任,出借人起诉平台对回款是毫无益处的。在实际诉讼活动中,出借人起诉平台不仅会招致败诉,而且还会承担金额不小的诉讼费用,给自己造成进一步的经济损失,可以说是得不偿失。
从网上流出的多起判决文书来看,有些出借人认为自己的钱是借给了玖富平台,因此在还款日之后本息无法收回就向法院状告平台,请求法庭判决玖富普惠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法院在审理中却认定:玖富普惠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提供方,既不是债权债务当事人,也不是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出借人经玖富普惠提供网络借贷居间服务,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均通过其在银行开立的个人存管账户直接支付给了借款人,因此认定玖富普惠与出借人之间仅存在“中介合同关系”,出借人的诉求最终因平台系“信息中介”而被法院判定驳回。此外,近期败诉的出借人,在案件判决后还都需承担金额在一到三万不等的各项诉讼相关费用。
事实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早有规定,P2P网贷平台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对于玖富普惠的网贷业务,此前北京银监局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告知书》也做出过判断:未发现存在玖富平台充值资金未进入银行存管账户的情形。因此,针对中介平台主张债权、要求还款并不合理。
所以,“冤有头,债有主”,出借人要想追回欠款,还是应该直接起诉借款人。只有找对了借款人,法院才会支持出借人的回款和索赔诉求,出借人才不会因为走了弯路而白白给自己造成第二次金钱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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