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临沧首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案件,当庭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白某在担任临沧传媒集团副董事长期间,以王某某的名义注册昆明吉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先后与临沧市7个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宣传片等制作,获取非法利益50余万元。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在担任临沧传媒集团副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5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临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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