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一批公募基金大佬纷纷奔私,公募基金经理的离职人数更是创下了同期新高。
不过,近日,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直指“公奔私”,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员工离职静默期制度,基金经理等主要投研人员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非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这意味着基金经理从公募离职,想要发行自己的私募产品,从之前的只需等待3个月,延长到1年。
此外,上述《办法》还通过薪酬制度,来约束基金经理流动。《办法》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实施薪酬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等制度。如递延支付年限不少于3年,向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追索扣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离职人员同样适用。
Wind数据显示,截至5月24日,今年以来共有108位基金经理离职,创下2019年以来同期最高水平。 华商报记者 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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