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人民司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之担当

0
分享至

文 | 胡启航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地球是人类共同生活和守护的家园,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不仅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更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据了解,《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针对当前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调整、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为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提供了更为科学的依据。

维护地球家园

强化司法供给

4月8日是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多地法院开展了以“保护野生动物”为主题的普法活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近年审结的案件中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并制作普法宣传视频,阐明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惩治危害珍稀濒危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引导社会公众提升珍稀濒危动物保护意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展了一场线上普法活动,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相关内容,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逐一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房山法院审结的案例,对法条进行了释明……

为保护地球家园、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妥善审理涉野生动物保护案件,不断完善裁判规则,强化司法供给,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0年动物犯罪解释》)、《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4年走私犯罪解释》)、《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多部司法解释,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上述司法解释的发布施行,对于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依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以一种崭新的形式进入了大众视野。据报道,吉林省多地村民与野生东北虎有过“偶遇”,野猪多次进入江苏省南京市“遛弯儿”,还有人基于喜好收购、繁育、贩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

在此情况下,新的问题摆在了公众面前。例如,如果遇到野生动物攻击人,是否可以反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并根据法律修改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起草了《解释》。

据了解,《解释》共20条,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及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全链条惩治犯罪

维护刑罚体系平衡

2020年12月,被告人周某以400元的价格向他人收购非法狩猎的小灵猫一只,后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涉案小灵猫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另查明,2019年12月至2021年9月间,周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多次向他人收购并出售非法狩猎的陆生野生动物94只,包括野猪、小麂等,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个人获利一万元。经查明,涉案野猪、小麂等动物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小灵猫一只,非法收购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50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

当前,全社会对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性的认识已有了很大提高,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仍呈高发、多发态势,甚至形成了“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基于此,《解释》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解释》还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仅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而且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此外,《解释》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设置,整体坚持从严惩治原则,就低设置了入罪和升档量刑标准。同时,《解释》在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设定定罪量刑标准的基础上,又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设定了从重处罚情节。

据了解,《2000年动物犯罪解释》《2014年走私犯罪解释》仅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容易导致相关案件的处理难以适应复杂情况。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说东北虎、大熊猫、丹顶鹤等众所周知的保护动物,只要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其中任何一种动物,就会触及犯罪,确实尚未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但从宠物市场购买6只鹦鹉,就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确实难以令人接受。

基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相关负责人(以下简称“‘两高’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更好地实现罪刑均衡,《解释》将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调整为价值标准。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价值”不仅指市场价值,更主要指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等综合评估确定的价值。作此调整后,对于价值较小的野生动物不再是“一只入罪”,而是以价值为基准综合考量,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实践中要善于运用综合裁量规则,敢于行使起诉和审判裁量权,妥当处理相关案件。”“两高”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往司法实践中常用“两禁”作为入罪标准,即“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是,上述情形下捕获的水产品数量差异较大,有的达到几百公斤甚至上千公斤;有的则只有几斤、价值只有几十元,而且是初犯,一律入罪,恐失之过严。基于此,《解释》专门规定符合“两禁”标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情节,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规定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裁量权,可以综合考虑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渔具的功率强度、渔获物中幼鱼比例等情节综合评判行为对渔业资源的具体危害,实现对案件的妥当处理。又如,随着野生动物数量的增加,野生动物致害情况不时发生,甚至出现伤人事件,有的农民为了保护农作物不被侵害而采取预防性措施猎捕野猪,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就应当实事求是、综合裁量。

明确法律政策界限

契合公平正义观念

现实中,有人基于个人喜好收购、养殖、繁育、贩卖鹦鹉、鹩哥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对这些行为如何处理,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水平,影响群众的司法体验。

“妥当明确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确保相关案件处理既于法有据又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也是《解释》制定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两高”相关负责人表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也属于野生动物范畴,也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由此,可以明显得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动物在内的结论。

不可否认的是,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确实具有特殊性、复杂性,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鉴此,《解释》专门针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一是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共有三批30种动物被列入相应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是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例如,据媒体报道,费氏牡丹鹦鹉原生地为非洲热带丛林,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自20世纪80年代,费氏牡丹鹦鹉被引入我国,已有30多年人工繁育的历史,技术十分成熟。

“两高”相关负责人表示,《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解释》的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不但要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还要强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加强普法宣传工作。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2年第08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94期

编辑/孙敏 实习编辑/庄罗晨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中国审判
中国审判
推送权威法律资讯
2994文章数 3840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永远跟党走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