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2〕17号、18号、19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西区支公司、沈阳市浑南区支公司、大东区支公司均存在委托未持有该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西区支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将张某等3名未与铁西区支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协议的其他人员销售的保险业务,以铁西区支公司孙某等3名个人代理人名义承保,合计2152笔、保费567.42万元,列支手续费120.61万元,提取的代理手续费由铁西区支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张某等3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区支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将未与浑南区支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协议的其他人员刘某销售的保险业务,以浑南区支公司个人代理人潘某某名义承保,合计118笔、保费70.36万元,列支手续费13.86万元,提取的代理手续费由浑南区支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刘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东区支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将未与大东区支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协议的其他人员王某销售的保险业务,以大东区支公司韩某等5名个人代理人名义承保,合计2588笔、保费642.24万元,列支手续费138.94万元,提取的代理手续费由大东区支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王某。
辽宁银保监局表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述3家支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原《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原《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该公司对铁西区支公司做出责令整改、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浑南区支公司做出责令整改、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大东区支公司做出责令整改、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1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西区支公司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3甲1号
法定代表人:张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着委托未持有你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将张某等3名未与你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协议的其他人员销售的保险业务,以你公司孙某等3名个人代理人名义承保,合计2152笔、保费567.42万元,列支手续费120.61万元,提取的代理手续费由你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张某等3人。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代理车险及非车险业务明细、个人代理人代理保险合同、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将未与你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协议的张某等3名其他人员销售的保险业务以孙某等3名个人代理人名义承保的行为,违反原《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原《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整改、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5月20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1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区支公司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金卡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姚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着委托未持有你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将未与你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协议的其他人员刘某销售的保险业务,以你公司个人代理人潘某某名义承保,合计118笔、保费70.36万元,列支手续费13.86万元,提取的代理手续费由你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刘某。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代理车险及非车险业务明细、个人代理人代理保险合同、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将未与你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协议的其他人员刘某销售的保险业务以个人代理人潘某某名义承保的行为,违反原《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原《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整改、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5月20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1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东区支公司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安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着委托未持有你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将未与你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协议的其他人员王某销售的保险业务,以你公司韩某等5名个人代理人名义承保,合计2588笔、保费642.24万元,列支手续费138.94万元,提取的代理手续费由你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王某。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代理车险及非车险业务明细、个人代理人代理保险合同、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将未与你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协议的其他人员王某销售的保险业务以韩某等5名个人代理人名义承保的行为,违反原《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原《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整改、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5月20日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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