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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上海市一中法院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丨类案裁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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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CLASSIC CASE
01
涉及当事人是否具备继承人身份的审查
孙某、陈某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陈某与前夫所生之子陈甲(时年9岁)随孙某、陈某共同生活。1991年,两人协议离婚,陈某与陈甲均从孙某住所搬离。陈甲成年后长期居住在国外。案涉房屋于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人为孙某。孙某于2016年5月死亡后,各方就陈甲是否有权继承孙某遗产意见不一而涉诉。
02
涉及继承人单方放弃继承后反悔的审查
巫某与邓某婚内育有巫甲等子女。沈某与巫甲系夫妻,两人亦育有两位子女。巫甲于2010年6月去世,未留有遗嘱。2017年8月,巫某与邓某以公证方式签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表示自愿、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巫甲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后巫某、邓某称受骗签署相关材料,放弃继承并非真实意思表示,遂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巫甲的遗产。
03
涉及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分别于2006年4月、2020年12月死亡。两人生前育有李甲、李乙两位子女。2005年,李某名下的房屋动迁安置时,李某、张某、李甲每人享有30平方米的动迁利益,相应的动迁款购买涉案房屋,房屋登记在李甲名下。李某、张某生前曾参加李甲举办的乔迁宴。李乙认为涉案房屋中有父母的遗产份额,应适用法定继承方式分割房产,李甲则认为涉案房屋中并无父母份额。因协商未果,李乙起诉要求李甲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
04
涉及部分继承人能否主张多分遗产的审查
王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分别于2010年4月、2019年1月死亡。两人育有王甲、王乙、王丙三位子女。林某退休收入较高,在家居住期间聘请住家保姆照顾其起居。从2016年7月起至去世,林某一直居住在医院,由护士、护工照顾其生活。聘请保姆费用及住院相关费用均由林某支付。林某住院期间,王甲如无特殊情况每日都去医院看望林某。王乙、王丙在林某生前每月也会不定时看望林某。林某去世后,王甲以自己尽到较多的赡养义务为由起诉要求继承林某遗产的60%。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因被继承人已经去世,故审查其生前生活状态、行为意思表示大多只能通过旁证推测。这使得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继承人资格、特定财物是否属于遗产以及部分继承人是否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等存在难度。
01
涉及当事人是否具备继承人身份的审查
陈甲曾经由孙某抚养,但在其生母陈某与孙某离婚时陈甲尚未成年,且孙某、陈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陈甲由陈某继续抚养,孙某不再承担抚养费用。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孙某不再继续抚养是对已形成抚养事实的终止,孙某与陈甲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视为解除。此外,从陈甲与孙某的继父子关系解除起至孙某病故,期间长达二十余年,双方并无来往,且陈甲成年后也不存在赡养孙某的事实。
02
涉及继承人单方放弃继承后反悔的审查
巫某和邓某出具的声明书名称为“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具体内容的文义表述清晰明确,并不存在隐瞒或者欺诈的情形,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依法成立并有效。巫某和邓某出具声明书时,两人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即生效。巫甲的配偶沈某对巫甲获得财产的贡献度更大,巫某和邓某放弃继承遗产是祖父祖母将儿子的遗产留给孙子孙女,符合传统习俗和日常经验法则,难以判定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故法院对二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03
涉及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
李某的房屋在拆迁安置时,李某、张某、李甲均为拆迁安置人口,后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李甲名下。根据拆迁安置部门的规定,该登记行为需取得李某、张某的同意,李某、张某生前均未向李甲主张过相关权利,李某、张某还参加了李甲的乔迁宴,应认定系争房屋中并无李某、张某的遗产份额,对李乙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04
涉及部分继承人能否主张多分遗产的审查
林某生前退休收入颇高,在家生活期间长期聘用住家保姆照顾自身生活起居。后因病长期住院治疗期间,林某也主要靠护士、护工照料。王甲虽然基本上每日看望林某,但林某的生活起居并非由其照料,其也未因赡养林某产生大额支出,故每日看望的行为仅是尽了为人儿女的孝道,不能认定为尽到赡养的主要义务,法院最终判决王甲、王乙、王丙均分林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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