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可能已转移、隐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如何维护胜诉权益?
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等案件的执行,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并依法处置,是兑现当事人胜 诉权益的有效途径。 但往往会遇到被执行人可能已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 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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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案件情况,可在诉前也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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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强制执 行。 胜诉后,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请注意:
一是申请执行人应当想方设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是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不应有“申请执行了就是法院的事”的想法,因胜诉权益的实现,需要包括申请执行人在内的各种因素共同发力。
二是请求法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如法院执行人员怠于履行调查职责,可以向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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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起诉讼或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或提起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以上主要是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角度对该问题所作的阐释。 在案件执行中,还应当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法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有效开展工作。
来源:省法院执行局 |作者:刘飞
审核:赵映、金晶 |编辑:沈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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