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通报典型案例:男子潜入小学宿舍强奸猥亵5幼女被判死缓
5月31日,在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了湖南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并通报了6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谌某某强奸、猥亵案,其潜入小学校园宿舍冒充学校校长身份采取言语威胁强奸、猥亵多名幼女被判处死缓。
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谌某某酒后驾车来到某县某小学附近,通过小路到达学校宿舍楼后的围墙外,翻墙潜入校内,进入宿舍楼女生寝室,对三名幼女实施奸淫、对一名幼女实施猥亵,其后正在对第五名幼女实施侵害时因对方反抗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谌某某酒后为满足性欲,夜晚翻墙进入小学女生宿舍内,连续对多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并对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告人谌某某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谌某某奸淫幼女多人,且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谌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被告人谌某某有强奸犯罪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在未成年人的学生集体宿舍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猥亵,应当从严惩处。被告人谌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谌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谌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湖南高院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是:
被告人谌某某为满足性欲,夜晚翻墙进入小学女生宿舍内,冒充学校校长身份采取言语威胁在公众场合对5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猥亵,该犯罪行为严重突破了人类伦理道德底线,致使被害女生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从严惩处。人民法院历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的立场和决心,有利于震慑类似犯罪、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同时,本案也警示学校、家长,一定要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和监护职责,加强中小学寄宿制学校日常管理和校园安全设施建设,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延伸阅读
红网时刻记者 肖帅 长沙报道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湖南法院着力加强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积极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试点工作,大力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参加社会治理,深入推进法治宣传,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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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湖南高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对涉“两卡”犯罪的失足未成年人,不仅惩戒、警示,更应教育、挽救
典型案情:2020年1月,未成年被告人郭某某按照上线要求,找未成年被告人谌某某收购户籍在某市以外的银行卡,谌某某又通过他人找到苏某某。苏某某前往某市按照要求办了三张银行卡。
经查,流入苏某某三张卡的资金合计286万余元。已经查清有3.5万元诈骗案的被骗资金流入苏某某其中一张银行卡。苏某某获得1000元报酬,郭某某等人均没有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谌某某、郭某某、苏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经综合考量三位被告人年龄、案底以及审判过程中的表现,最终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谌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释法:近年来,“两卡”背后形成了以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地下钱庄洗钱等网络犯罪为源头,十分错综复杂的网络违法犯罪生态链。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等特殊群体由于法律意识薄弱、贪图小利等原因,极易陷入“兼职”“低成本高收入”“赚快钱”“帮忙”“零风险”等话术陷阱,成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重点群体。
本案充分警示学校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及时揭露就业兼职陷阱和违规“借卡”“卖卡”等不良行为,共同筑牢防止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涉电信网络诈骗的防火墙。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是人民法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帮助犯罪未成年人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
案件审结后,法官持续跟踪帮教,被告人郭某某、苏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积极反省,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目前,郭某某、苏某某己回到学校继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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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社会监督不可少,你我都能更出力
典型案情:2018年2月,李某辉与喻某离婚后获得儿子小李(2016年出生)的抚养权。2020年8月,李某辉带小李与李某凡共同生活后,李某辉、李某凡多次使用衣架、皮带、木棍等工具对小李进行殴打,其居住的小区邻居、保安也多次反映其家中经常在深夜传出小孩哭喊声。
2021年6月7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向李某辉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要求李某辉立即停止不法行为,严禁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暴力行为。6月24日,沙堤派出所、区妇联、沙堤街道办事处、高桥社区等工作人员到二人家中调查走访时发现,小李脸部、颈部、背部出现多处淤青。经查,该伤为李某辉、李某凡用木棍、手指甲戳伤、划伤。经鉴定,小李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辉、李某凡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该案中,李某辉、李某凡属共同犯罪,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
法官释法:当前,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案件还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据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面临侵害危险都有权利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强制报告的法定职责。强制报告制度是帮助未成年人及时脱离危险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及时发现犯罪、取证固证。积极宣传强制报告制度,压实强制报告责任,对强化犯罪预防、保护未成年人,实现侵害未成年人早发现、早干预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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