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的出差人员有这样的情况,有些出差人员在外地住在朋友、亲戚家,没有住宿费发票,这样整个差旅费的凭据完整性就缺失了。那这些人员发生的交通费、餐费补贴等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答:您的问题提得非常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作为企业来讲,满足以上扣除的原则必须要求有完整的证据链加以证明。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所或寄住在朋友家里不能取得相关的住宿凭证的,应根据企业的差旅费报销等制度,由出差人员的情况说明和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的相关资料,作为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的扣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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