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是一个崭新的开始。据报道,上海已于6月1日起正式进入第三阶段,在严守不出现规模性反弹底线、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面实施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全面恢复全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广大市民朋友也开始为投入复工复产的生活做好准备,同时,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也陆续收到客户的相关咨询,因受到长达近61天的封控影响,停工停产两个多月,接下来该如何挽回损失?封控期间遇到的一些法律纠纷,该如何解决?
在前面两期分享中,一湃律所和诸位探析了关于企业用工相关的法律问题,今日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就疫情防控政策影响下合同履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提示相关法律风险和应对建议,仅供各位读者参考。
合同履行篇
1.受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是否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或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但企业在疫情期间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并非一概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或解除合同。属于不可抗力,即使不能发生不可抗力可能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也可能构成情势变更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部分情形下可能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程度,而不属于不可抗力,但也可能构成情势变更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法院会结合法律对不可抗力及其各种法律后果适用条件的规定,和情势变更构成要件的规定,综合考量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义务履行的具体影响及法律后果,作出不同判定。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含完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关于“不可抗力”有哪些注意事项?
(1)慎用“不可抗力”条款。哪些情况属于“不能履行合同”,并没有明确清晰的界定,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客户在经过充分论证后再援引该条款。
(2)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通知的方式、期限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
4.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买卖合同履行迟延,如出卖人迟延发货等,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疫情期间发生履行迟延等情形,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时应区分具体情况,考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义务履行的具体影响,作出不同处理。基于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原因迟延复工、被采取隔离措施、政府征用等导致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
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但涉及诸如因疫情防控滞留且不具备支付条件、因罹患新冠病情严重无法支付、因在线转账限额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结合具体情况,准确把握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
5.上海地区承租人能否因疫情原因要求房东减免租金?
该问题目前还存在争议,需根据个案具体分析。承租房屋区分商业用房和居住用房。
上海高院《关于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中明确了,对于商业用房,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免除合理期限内的租金的,应予支持。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上海市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符合情势变更情形的,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可视情予以支持。
而对于居住房屋的租赁合同纠纷,应首先引导当事人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结合合同约定的租期及履行方式、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程度等综合考量,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
如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等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的,如疫情影响承租人长期无法返回居住等,承租人可向房东提出减免房租的请求;但如通过自如平台租房存在收取10%的房租作为服务费的,因疫情期间自如无法提供诸如维修、保洁等服务的,承租人可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部分服务费用。
若承租人拟向出租人主张减免租金,注意以下事项:
(1)租赁合同在疫情发生之前已经签署生效,且在疫情爆发前正常履行;
(2)提供承租人因受到疫情影响而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证明材料,比如政府的政策、命令等;
(3)区分“疫情影响”与“商业风险”;
(4)若协商不成,需以诉讼、仲裁的方式向出租人主张,需承担诉讼成本。
6.经营性用房承租人除请求减免疫情期间租金外,还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应如何处理?
(1)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合同,可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相关条款。具体到租赁合同,除了最主要的减免租金外,主要还包括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是否可变更及如何变更,仍需按照情势变更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受影响的具体情形、程度等案件实际情况处理。
(2)此外,如前述,在起诉或仲裁前,承租人应首先与出租人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方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请求变更,而双方的自行协商,包括诉讼后法院的先行引导调解,可对租赁合同任何条款进行协商,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后续租期的租金标准、付款期限、租期本身、承租面积、经营业态等,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司法均认可应予以遵守。
7.疫情期间,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有哪些常见问题?
(1)因疫情停工的工期延误
建设工程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应当协商,合理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得以工期紧张为由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承包人未经报备、未落实防疫措施擅自复(开)工;不得为抢工期、赶进度而压缩合理工期。发包人确需在合理工期内赶工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按规定重新编制相关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因赶工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因疫情导致的停工损失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工损失或成本增加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口罩、测温计、隔离服、面罩、消毒物品、核酸(抗原)检测(社会统筹的除外)、临时隔离用房及其他防疫设施、现场防控人员费等费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滞留在工地上的人员工资或生活费应按本市人社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复(开)工后,因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价格上涨等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可参照本市建设工程人材机价格波动风险防范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建设工程复(开)工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需要隔离观察的,隔离期间的人员工资应按本市人社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发包人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增加疫情防控费用。
其他相关问题
1.受本次疫情影响,上海市政府是否出台了相关帮扶政策?
税收优惠
2022年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主要为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增值税等部分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其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部分
2.在疫情封控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会面临什么处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销售的相关商品,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对于网络热议的“购买‘新冠’隔离保险被拒赔”事件,消费者如何维权?
据了解,该保险在条款中约定:如果被保险人成为新冠患者的密接,或因处于中高风险地区,而被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的,就可以获得隔离津贴。但当事人去申请隔离津贴时,却以“上海不存在相应的中高风险区”为由被拒赔。
合同争议条款本身文义为解释基础,但由于语言文字在描述、应用过程中的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文义解释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歧义,无法明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结合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者合同目的确定相应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在合同文本仍存在歧义或者合同存在漏洞时,最后需结合交易习惯、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等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
上海是以三区划分以及对应标准分别为;
- 封控区(近7天内有阳性感染者报告的居住小区、自然村或单位、场所)、
- 管控区(近7天内无阳性感染者报告的居住小区、自然村或单位、场所)、
- 防范区(近14天内无阳性感染者报告的居住小区、自然村或单位、场所)。
而中高低风险地区的划分原则,主要是根据三个维度考虑,第一是地域上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位;第二是时间上以新冠肺炎的最长潜伏期14天为单位;第三是疫情上看有多少病例,有没有发生聚集性疫情等,主要划分如下:
(一)高风险地区:累计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有聚集性疫情发生。
(二)中风险地区:14天内有新增确诊病例,累计确诊病例不超过50例,或累计确诊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未发生聚集性疫情。
(三)低风险地区:无确诊病例或连续14天无新增确诊病例。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涉疫情金融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8个问答》,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保险合同对“隔离”“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等保险风险的定义,相关条款经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上海疫情封控以小区或者楼栋为单位进行封控居家隔离的,以小区为单位进行上海地区三区划分的,原则上可在地域上(街道、乡镇为单位)根据上海发布的感染病例信息推断是否符合高中低风险区划分标准,再以此判断是否符合对应隔离津贴领取标准。
若符合隔离津贴领取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可简单的仅根据文意解释理解合同条款,而推脱虽投保者因疫情居家隔离,但上海未能划分相应的高中风险区或者管控区不符合居家隔离定义等为由拒赔。
最后,一湃在此提醒大家,抗疫的胜利来之不易,也希望大家能够做好防护,遵守各项防疫规定,遇到纠纷不慌张,请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本篇分享中的以上问题,如若您有更多信息想要咨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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