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名男子在便利店,花了5块钱,买了2瓶保质期7天的鲜牛奶,可没想到的是,回家后打开刚喝了一口,就发现了不对劲。奶里面竟然有凝固结块的情况,这明显就是变质了,他随后找到了厂家,厂家表示可以给3倍赔偿,也就是15块钱,他没有接受。
于先生这2瓶鲜牛奶是200毫升的,在发现异常后,他再三核对,发现牛奶并没有过期,但是为何出现了变质的情况呢?
他先找到了商家,便利店直接给他退掉了,然后他找到了厂家,希望能讨要一个说法。厂家一开始说3倍赔偿,于先生没同意,随后对方又说向领导申请,最终答复是,给于先生10倍赔偿,于先生还是没同意。
他提出了1000元的赔偿,经过当地世行监管部门的协调之后,厂家态度依然很强硬,仍然是10倍赔偿,这让于先生难以接受。
记者随即联系了厂家,对方一再表示产品质量是没问题的,而且还对于先生提出了质疑,说于先生买了2瓶,2瓶都变质了,这样的概率实在是太低,他怀疑是消费者买回去,自己保存不当造成了变质。
于先生当即反驳,自己发现问题,当天就联系了厂家,所以,根本不存在故意的行为,问题还是出在牛奶本身,而便利店也表示,他们有监控记录,牛奶存放是绝对没问题的,这是厂家的问题,那么,到底是怎么变质的呢?
牛奶出现变质,无非在3个环节有问题。
首先,就是厂家生产运输的问题,其次,就是便利店保存不当,最后,就是于先生自己保存不当。
就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于先生在购买后当天就找了厂家,不存在保存问题。便利店也说自己保存没问题,这是厂家的问题,让于先生找厂家,这在我看来,这就是在推卸责任,让消费者为了2瓶牛奶,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外地维权,恐怕没人会愿意,这事估计也就不了了之了。
出现这种情况,于先生该如何维权?
对于这样的事,市场监管部门也只能起到协调作用,协商不成,也只能走法律途径。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这件事中,于先生要求的1000元赔偿,就是出自这一条款,而且便利店“甩锅”的行为是不对的,现在能确定的问题,就是牛奶确实变质了,冯先生要求赔偿,根据首负责任制,便利店应该先赔付,也就是1000元。
在确认结果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便利店赔偿后,有权向厂家追偿,若是属于经营者责任的,厂家赔偿后,有权向便利店追偿。
但是呢,这个维权过程周期肯定不短,最后,厂家依然坚持10倍赔偿,于先生也不想在这事上耽搁太久,异地维权时间和精力跟不上,他无奈接受了10倍赔偿。
这也是于先生不想追究了,要是遇到个较真的人, 直接起诉厂家,最后这1000元肯定是跑不了的,所以,这里也要提醒商家,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不能说产品是外地厂家的,你就推卸责任,让消费者自己去找厂家,这是不合逻辑的,商品是从你的店里售出,作为经营者,有权利和义务保障售出产品的安全,出了问题,应该积极的处理,而不是“甩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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