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法院应该主动调查取证?
打过官司的当事人可能知道,有时候案件的有些证据并没有掌握在我们手中,而是掌握在对方手中或者其他相关机构的手中,我们没有办法获取,但是这个证据又能证明案件的关键事实,非常重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是可以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呢?或者我们向法院申请让法院调查取证呢?
法院调查取证的启动有两种,一种是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那么哪些情况下,法院应该依职权调查取证呢?这个其实法律也有着相当明确的规定,听我给大家说来:
首先是涉及到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证据,这个时候法院是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这个大家应该也可以理解,社会利益至上。
其次是涉及到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公众利益的诉讼程序,法院也是应该依职权调查取证的。
再者就是涉及到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比如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抚养关系等身份关系确认之诉的。
还有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的。
以上为法院应该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证据,下面再给大家说下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
一是涉及到证据被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获取的;二是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像这类证据我们当事人是无法拿到的,还有就是涉及因为客观原因我们确实没有办法收集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如下:
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因此,在打官司的时候,一些证据我们不能收集的,法院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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