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信达证券存在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设立、返程参股公司建信国贸(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境外办法》给予了长达3年的整改时限,但信达证券在整改时限内工作进展缓慢,对相关监管承诺事项的作出和执行较为随意,对监管相关规定的落实明显不够到位。
信达证券上述情况违反了《境外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反映出信达证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信达证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日公布的关于对祝瑞敏、吴立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显示,祝瑞敏作为信达证券分管境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吴立光作为信达证券合规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按照《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祝瑞敏、吴立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中证协网站显示,祝瑞敏于2019年7月24日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登记状态为正常。
信达证券网站披露的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显示,祝瑞敏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 1 年未因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三)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证券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持续经营原则满2年;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如有)持续符合规定,且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四)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且能够有效覆盖拟在境外设立、收购的子公司和参股的经营机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境外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在境内从事经营性活动,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后台支持或者辅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活动除外。
境外子公司在境内设立机构,从事后台支持或者辅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活动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外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境外子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负责人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送年度合规专报和风险测评专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当对上述专报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以及对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的管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已经获准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6个月内,逐步规范,达到本办法的相关要求。逾期未达到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其中,对于已经存在的股权架构不符合要求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认可。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在境外经营放债或类似业务。已经开展上述业务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得新增上述业务,存量业务到期终结。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设立。二是返程参股公司建信国贸(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三是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境外办法》给予了长达3年的整改时限,但你公司在整改时限内工作进展缓慢,对相关监管承诺事项的作出和执行较为随意,对监管相关规定的落实明显不够到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境外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6月2日
关于对祝瑞敏、吴立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祝瑞敏、吴立光:
经查,我会发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设立。二是返程参股公司建信国贸(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三是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境外办法》给予了长达3年的整改时限,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整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积极性不够;对相关监管承诺事项的作出和执行较为随意。
上述情况违反了《境外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反映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祝瑞敏作为公司分管境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吴立光作为公司合规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按照《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6月9日15时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6月2日
(责任编辑:蒋柠潞)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