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法润秦岭 护航商洛”为主题,召开了打击破坏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据了解,商洛中院此次发布的《打击破坏矿产资源犯罪典型刑事案例》,是针对近年来非法采矿犯罪尤其是河道采砂违法犯罪案件频发的情况,选取了5个非法采矿的典型案例进行编印,充分展现了商洛市法院系统环资审判成果和有益探索。2018年以来,商洛中院还编印了《商洛环资法律法规选编》,先后发布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十大刑事典型案例和6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典型案例。
2018年9月,商洛市中院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2022年4月28日,在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商洛市中院被表彰为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5月12日,商洛市中院环资庭对山阳县某科技开发公司及被告郭某某、雷某某非法采矿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2011年及2015年,商洛市山阳县某科技公司与鹃岭沟林场使用权人南某某(另案已判处)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签订了采供红斑土(页岩矿)协议,约定由南某某为山阳某科技公司供土用于制砖。山阳某科技公司两任法定代表人郭某某、雷某某,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南某某非法开采页岩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2019年1月15日,经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审定:其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为184530.74立方米,破坏价值为122.5284万元。商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郭某某、雷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鉴于二人在二审中积极认罪悔过,主动缴纳罚金及异地修复金,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恢复,商洛市中院二审依法对二人从宽处理: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自2018年9月以来,商洛两级法院健全完善了环资审判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各项环资审判工作,对全市环资案件实现统一归口管理,不断健全审判机构。商洛市中院制定了《环境资源案件管辖的规定》,确定了商洛全市环资案件的受案范围及级别管辖,推动出台《关于明确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市环资案件的办理流程;与检察机关多次召开环资刑事案件办理、公益诉讼审理等联席会议,指导工作实践;完善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机关的定期联席会议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
商洛两级法院牢固树立修复性司法、系统治理、保护与惩罚并重的思想,在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等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将恢复治理生态环境的结果作为重要量刑情节,将修复治理作为民事及行政公益诉讼承担责任的重要方式。通过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举措,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2018年10月26日、27日,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挖掘机、铲车在洛南县柏峪寺镇李河石人滩河道采挖砂石毛料,后租用货车将砂石毛料出售给工地,并从中获利。2018年11月,洛南县水务局先后两次对王某非法采砂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复平采挖河道并罚款2万元。2019年3月,王某又多次在河道采砂石销售,从中获利,同年被洛南县水务局再次处以罚款5000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王某采挖砂石销售金额为8900元。
商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便擅自采砂,且在两年内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违法开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赔偿损失89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商洛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西部法制报》2022年6月14日,第05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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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部法制报》
编辑: 王江炜 审核: 任丹江 签发: 王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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