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22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66号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涵盖所有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相关规定并适当调整丧假范围、延长丧假时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婚丧假规定最早见于1959年原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67号),其中规定“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的天数,不发给工资”。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进一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目前,我国劳动者除每年享有115天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还可以享受5—15天的带薪年休假。实践中,不少职工结合现行休息日、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等假期筹办婚事、照顾关怀亲属。
但正如您所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在丧假和路程假的贯彻落实中确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职工特别是岳父母或公婆治丧带来了一定的实际困难。您提出的出台涵盖所有企业职工的婚丧假法律规定、增加丧假天数等建议,有利于缓解处理亲属丧事的压力,对于尊重传统文化、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具有现实意义。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婚假和丧事假制度调整意见,主要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婚丧假适用主体范围。按照公平的法律原则,明确各类企业主体都应平等履行相应义务。
二是明确婚丧假天数标准。对婚假和丧假的天数统一予以调整,并统筹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三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对未依法落实规定的企业,明确法律责任。
四是明确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覆盖范围。下一步,我们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继续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制定出台意见。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7月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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