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不开车,醉驾要判刑
这几乎已经成了共识
我们也知道,醉驾会被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摩托车,能吊销小汽车驾驶证吗
来看发生在福建厦门的一则案例
2013年5月1日晚,卢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撞上行人吴某,致其轻微伤,经鉴定,卢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55mg/100ml。交警认定,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年7月9日,思明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卢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图文无关
2013年7月5日,厦门交警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卢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于2013年7月12日送达。思明交警亦对卢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行为进行罚款处罚。
收到吊销处罚后,卢某随即向思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厦门交警的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交管部门吊销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厦门交警对卢某的处罚于法有据,因此维持了厦门交警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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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结果,厦门中院撤销了思明法院的判决,同时也撤销了厦门交警的处罚决定。
厦门中院认为,卢某因为醉酒驾驶被判了刑,也因为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受到了罚款处罚,厦门交警又以卢某醉驾为由吊销其小型汽车驾驶证,该处罚与前面的刑事处理及罚款处罚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厦门中院指出:
卢某因醉酒且无证驾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厦门交警支队在没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吊销卢建辉的小型汽车驾驶证,系属不当,应予撤销。
此外,厦门中院还指出,厦门交警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在作出吊销卢某驾驶证前经过了集体讨论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因此,虽然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最终,思明法院的一审判决和厦门交警的处罚决定都被厦门中院撤销。
厦门交警申请再审认为,卢某存在三项交通违法行为,即醉酒驾驶、准驾不符、驾驶无牌车辆,因此,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与其被判刑、被罚款不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福建高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并非选择性的处罚措施”,且卢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厦门交警在卢某承担刑事责任后,又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是针对其驾驶资格的一种处罚,这种处罚与刑事处罚不存在矛盾。
据此,福建高院撤销了厦门中院的判决,维持了思明法院的一审判决。
案例索引:(2020)闽行再2号
从行政处罚作出,福建高院一锤定音,历经7个年头,这一判决结果也再次给各位爱饮酒的司机提了个醒,醉驾不仅要判刑,还会被吊销全部机动车驾驶证。
#普法行动#来看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两种处罚措施之间使用的是逗号而不是“或”,由此可见,对醉驾的人来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追究刑事责任是并行不悖的,两者并不是择一适用的关系。这也意味着,对醉酒者追究刑事责任和吊销驾驶证是可以同时适用的。
再者,吊销醉驾者的驾驶证,适用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适用的是《刑法》的规定,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处罚,作出处罚的机关也不一样,两者在适用上并不会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对醉驾摩托车者吊销小型汽车驾驶证也是有依据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如何适用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由此可见,不论醉驾之时驾驶的摩托车还是小型汽车,还是其他机动车,只要行为人有机动车驾驶证,全都会被吊销,而不是吊销与所驾驶车辆相应的驾驶证。
此外,从理论上讲,对醉驾者吊销所有机动车驾驶证也是有必要的。
醉酒驾驶者,既没有安全意识,也无视法律,更何况,醉酒驾驶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这样的人,为了其本人的人身安全,也为了公共安全,确实需要有“禁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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