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和一般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同,集团化私募管理人在制度设计、日常运作合规都存在需要特殊关注的内容。整理了近几年集团化私募被处罚的原因,分析合规风险,对集团化私募合规运作提出建议。
本月初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对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进行了更新,通知中提到集团化运作,协会可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以进一步决定是否通过管理人登记。清单要求申请机构提供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说明及集团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
除了本次清单新增集团化私募的登记的材料要求,实际上监管机构也一直在关注现存集团化私募的合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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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 证监会公布的《关于开展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中提到重点检查领域包括集团化跨辖区私募基金,当时的定义为: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5家及以上且合计管理规模在50亿元及以上的情况。
2. 2019年10月,中基协洪磊会长在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到了两种集团化私募的形式:
内部的纵向“集团化”:“引导类基金在参与市场化投资过程中,出于内部激励、属地管理或税收本地化要求,往往下设若干个业务同质化管理人,分别登记运营,或要求有财政资金参与的基金产品GP和管理人“双落地”。”
这种私募常见于国企、大型企业,对于私募不同业务类型有不同展业要求,同一个实控人名下有多家管理人。
类金融业务“集团化”(股权代持):“存在业务冲突的横向集团化被限制登记备案后,部分实控人开始通过非股权关系的人际控制,形成复杂的股权代持网络,这些集团化都存在变相自融、利益输送等侵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这种类型是中基协完全禁止新登记的类型,不管是在《登记须知》、《登记材料清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案例公示》都提到不允许这种类型的管理人通过登记。
3. 2020年1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在起草说明中重点提到优化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明确允许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应当进行设置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说明,建立良好内部治理和风控体系。
从定义来看, 2018年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五家及以上认定为集团化私募,2020版材料清单规定新设同类型的需额外提交合理说明,再到现行监管规定实控人新设第二家是即需要提交集团合规风控安排 。协会对于集团化私募的态度是趋于收紧,此次登记材料清单过渡期后,集团化私募的登记难度将进一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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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处罚案例
通过查询证监会相关私募检查工作及处理结果,整理获得以下集团化私募被处罚的原因:
产品备案管理问题
关联公司从事私募基金活动,但未按照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
公司内部制度问题
1. 未能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进行有效隔离;
2. 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
3. 未能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人员管理问题
1. 部分工作人员和业务管理存在混同情形;
2. 公司股东存在股权代持行为;
3. 安排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个人、非公司员工服务投资者;
4. 高管兼职不符合《登记须知》相关规定,高管兼职人员超过1/2,高管在冲突行业兼职。
关联交易问题
1. 未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
2. 私募基金投向关联方的交易定价缺乏合理依据;
3. 存在通过关联账户进行对倒的异常交易行为。
其他管理问题
1. 公司实际并无办公场地或与其他私募机构混同办公;
2. 私募基金相关业务管理人员非本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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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团化私募运作合规风险防范
为满足不同展业需求,不同募资方向等原因设置多家私募无可厚非,《若干规定》也肯定了同一实控人可以设置多家私募。上述监管处罚案例中,对于将要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已设多家管理人的私募机构来说,尤其应该关注以下合规风险:
1. 人员、办公场所及财务不应当混同,做好内部风险隔离
混同或大量存在人员兼职是集团化私募存在的最大问题,也是监管多次处罚的问题。在登记期间因为尚不能实际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所以各管理人在律师事务所及服务机构的提示下均能按照就《登记须知》保持机构的人员、办公场所及财务的独立性,但是当通过管理人登记后,存在较多管理人对上述独立性的认识不足。
(1)首先就人员来说,普通员工一般不能兼职,所以大家需要自查员工是否存在兼职的情况,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募资人员,私募因为其非公开的特性,只能进行有限度的对外募资,协会重点关注,私募基金是否违规对外委托募集,除了委托有公募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独立第三方基金销售公司除外)对外募集外,只能由机构自行募集,这里的募集人员只能是机构的员工,且需要有基金从业资格,所以集团化私募的募资人员只能进行其任职机构的私募产品的推介。
(2)其次就高管来说,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高管原则上是不能兼职,但是不禁止在关联私募兼职,但是对于兼职高管的设置还是需要符合《登记须知》相关要求,被处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在非关联私募兼职(关联私募需要在协会进行报备)
在与私募相冲突的机构兼职,成立较早的管理人需要进行自查,目前的冲突业务范围有了扩大,主要包括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额外需要提示的一点包括,虽然协会在咨询系统中对于高管在外任职董事或监事的是不算兼职,但是若任职机构是上述冲突业务的董事监事,建议及时进行整改。集团内部员工变更任职机构应该及时去协会进行变更。
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目前已经有管理人因为高管兼职人数超过1/2而被协会纪律处分要求整改。其他高管兼职的情况应当在ambers系统中及时进行填报,同时要注意兼职人数不超过1/2。兼职机构为管理人对外投资且非私募基金都需要进行披露。
(3)办公场所需要有独立性,多私募管理人不可以在同一个办公场所办公。虽然目前协会只能登记一个办公场所,但是管理人实际是可以在各地设置多个办公场所的,不过多个办公场所也需要独立。建议不要悬挂多个私募管理人的名牌在同一办公室,不在a私募管理人的办公室接待b私募管理人的投资者。
(4)财务混同,在申请管理人登记时,集团化私募就应当制定独立财务制度。不仅仅是各私募管理人单独建账,同时各私募管理人之间资金往来也不应当太过频繁。
2. 严格按照最新监管要求,防范关联交易,避免利益输送。
(1)制定相应制度并严格落实
针对集团内部情况,制定防范关联交易及利益输送相关制度,制度需要有可执行性,并覆盖最新监管要求和自律规则要求。
(2)集团内部避免同业竞争
集团各管理人的展业方向应当不一样,避免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况或者变相资金池业务。若确实出现不同私募管理人投资同一项目的,在风险告知书中应当对上述情况进行及时披露。
总结: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关注目前是否存在合规风险问题及监管处罚事件外,也要针对自身情况和最新监管措施设置相应制度,做好内部风险隔离,内部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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