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露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王宇露)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稳定和行业形象,6月17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试行)》)。《指引(试行)》共计28条,分为5个章节。
《指引(试行)》明确了声誉风险定义和管理目标。声誉风险是指因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行为、言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投资者及社会舆论对基金管理公司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于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目标是落实各方职责义务、培育员工声誉风险意识,并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主动防范和控制声誉风险,妥善处置声誉事件。
《指引(试行)》明确声誉风险管理整体框架以及各级组织责任。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责任和义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团队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由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
《指引(试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机制,并明确具体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并指定新闻发言人,应当完善新闻工作、舆情监测和分析、评估、追责以及信息保存机制。
《指引(试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行为发生后,应履行报告义务;明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等方式对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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