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疫情是一场大考。能否正确对待疫情期间的员工“劳动报酬”,不仅考验企业的商业智慧,也体现了企业的法治精神。
因疫情被关在家中,往往一些公司则会以外勤员工,未进行实际工作为由,不支付劳动报酬。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因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带薪年假3654.4元,拖欠工资3500元。在这起因疫情所导致员工不能出外勤,该公司以拒发类似职工工资的劳资纠纷中,法院裁定该公司败诉,是司法对该公司的做法释放出强烈警示信号,若今后有企业将疫情当作侵犯劳动权益借口不法行为,显而是会面临着相应的处罚的。
平心而论,面对疫情常态化的防控,不少企业将面临经营困难,从而导致无法正常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况。但无论如何,企业都不能无视法律的底线,拒绝给员工发工资。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仅没有规定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拒绝向员工支付工资,而且对拒绝支付工资的企业,设定了严重的法律责任。如果企业不主动承担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以疫情为借口拒不支付员工工资的,必将为此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不仅如此,我国刑法第276条还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或者能够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方式逃避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 规模较大,并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被责令缴纳,仍不缴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企业以疫情为遮羞布,拒绝支付员工工资。若是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不是企业拒绝支付员工工资的借口,对于这种以疫情为幌子的,极大地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必须系好“法律缰绳”。劳动监察执法部门除引导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将约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写入劳动合同外,还应让劳动者在示范引导下,敢于依法维权,只有严重执法的效果,从而迫使公司对工人采取行动。在积极维权和严肃执法的双重威慑下,自觉遏制利用疫情拒不支付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企业要想以稳定和长期成功赢得未来,就需要善待员工,凝聚发展动力。在疫情发生后的关键时期,在需要共克时艰的时候,拒不支付员工工资的企业难免会失去信誉,给自己的未来发展留下隐忧。这种既不承担社会责任又不顾自身长远发展的做法,最终会导致民心和发展愿景的丧失。
应对疫情是一场大考。能否正确对待疫情期间员工的劳动报酬支付,不仅考验企业的商业智慧,也体现了企业的法治精神 作为一家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强烈发展愿景的公司,保持依法治国是正确的选择,故意以疫情为借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以获取短期利益,只能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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