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性服务工作的李某与刘某在社交平台MM上相识,决定见面交易。李某报价1000元,刘某声称钱不是问题,如果服务的到位,还有额外的小费,随之便打开了钱包,露出一叠叠厚厚的、崭新的百元大钞。李某心花怒放,觉得遇到了豪爽的大客户,便开始发生关系。事后,刘某接到一个电话,把一个鼓鼓的信封放在桌上,便匆忙离开了,李某为了给刘某留一个好印象,并没有当场打开信封。事后,打开信封一看,崭新的钱上印着“天地银行”,发觉自己被骗后,一气之下拨打110报警声称自己被强奸。
男子用冥币付嫖资,失足女一气之下报警称被强奸
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对案情展开了调查,在八个小时后便拘留了骗嫖的刘某,还拘留了失足女李某。那么问题来了,刘某用冥币嫖娼,有罪吗?如果有,涉嫌构成什么罪名;如果没有,为什么?
1.刘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决定权的犯罪(注意:强奸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妇女自己决定与何人、于何时、在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拥有完全的性自主权。强奸是指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者与暴力、胁迫的威胁程度相当的其他手段。
该案中,刘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时,完全是李某自愿的行为。虽然最终目的是为了钱,但是发生关系是自愿的,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刘某也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者与暴力、胁迫的威胁程度相当的其他手段。所以,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2.刘某是否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必须要对货币的公共信用造成破坏,而且在外观上、材质上足以“以假乱真”,这样才有可能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冥币的外观、材质和流通中的真实货币,相去甚远,极易分辨,根本不会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也不会妨碍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刘某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3.刘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公私财物即财产,是指法律所认可、保护的且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性交易的经济价值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即嫖资不是诈骗罪侵犯的法益、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所以,刘某不构成诈骗罪。
4.刘某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由于刘某并没有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以,刘某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李某和刘某接受警察讯问
有人该疑惑了,都用冥币嫖娼了,难道一点儿责任都不用承担吗?并不是这样的。一方面,刘某和李某的卖淫嫖娼行为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造成他们的社会评价降低,在工作单位的评奖评先会受到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刘某和李某的卖淫嫖娼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刘某和李某进行了拘留、并处罚款。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觉得对刘某和李某的处理合适吗?欢迎评论区下方评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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