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公房动迁款原则上只有承租人和同住人能享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公房动迁的时候承租人已经去世,户口在里面的其他人空挂户口或者享受过福利分房,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这种情况下,动迁款到底应该上交国家还是按照承租人的遗产继承呢?再或者由户口在里面的人一起分呢?本文我以刘阿姨家的案件为例,较为典型。
刘阿姨的女儿小赵承租了一套公房,公房是1991年小赵单位增配给小赵的,面积有30㎡。后来,小赵认识了小王,1996年的时候,两个人领证结婚了。但不幸的是,2006年小赵因病去世。小赵去世之后,公房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就这样一直到了2018年的时候,公房遇上了国家动迁。拆迁公告发布时,公房里只有刘阿姨和女婿小王两个人的户口。
因为这个时候公房承租人已经去世,派谁去当这个签约代表和动迁组签约就成了问题。这件事上刘阿姨和小王谁也说服不了谁,经动迁组和街道办多次居中协调,刘阿姨才勉强同意小王作为签约代表签订协议。根据动迁协议,三块砖288万,加上奖励补贴,动迁款一共能拿452万。这件事如果只到这里还是比较顺利的。原承租人已经去世,动迁款归同住人享有,不出意外的话,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刘阿姨和小王各拿一半,也就是每人226万。
但是事情往往不会一帆风顺。在刘阿姨找到小王拿动迁款时,两人间的矛盾彻底激化了,两个人都认为动迁款应归自己所有,对方不是同住人,无权和自己争。为什么会这样呢?事情还要从1994年说起。
1994年,刘阿姨的配偶老赵承租的天水路公房被国家征收,当时按照政策安置了一套翔殷路27㎡的公房。刘阿姨是安置人员之一。小王抓住这点,认为刘阿姨享受过公房的拆迁安置,属于他处有房,不满足同住人条件,动迁款应归自己所有。
但是刘阿姨却认为,1995年的时候,小王买断了其承租的昆明路公房售后产权,把公房变成私有产权房,也属于享受过福利房待遇。不仅如此,2013年时昆明路房子拆迁,小王还拿了两套房和116万的补偿款。于是刘阿姨认为小王享受过动迁待遇,无权拿动迁款。因为两个人都寸步不让,动迁组出面调解多次无果,2018年的时候,刘阿姨把小王起诉到了法院,考虑到亲情,刘阿姨主张了80%的动迁款,也就是361万,剩下的91万归女婿小王。
结合整个案件来看,我总结了两个争议焦点,一个是刘阿姨和小王同住人资格的问题;另一个就是动迁款具体应该怎么分的问题。
首先针对第一个问题,也就是刘阿姨和小王到底是不是同住人的问题。根据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的规定,公房被拆迁之后所得的安置房和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都属于享受了福利分房,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他处有房”的情况。
在这个案件中,刘阿姨1994年作为被安置人员享受过老伴的公房动迁待遇,在公房拆迁后拿了安置房,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又不存在居困情况,因此刘阿姨不是同住人。对于小王而言,最关键的不是2013年昆明路的房子动迁,因为这个时候昆明路的房子已经是私房了,私房动迁一般来说是没有福利性质的。因此,真正影响小王同住人资格的是1995年买断公房的售后产权,把公房变成私房的这个行为。买断公房本身有福利性质,加上小王又没有居困情况,因此小王也不属于同住人。综合来看,刘阿姨和小王都不符合同住人条件,都不是公房的同住人。
分析到这里,案情就比较明朗了:公房动迁的时候,原承租人小赵已经去世,公房里只有刘阿姨和小王两个人的户口,但两人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不是同住人。那么452万动迁款是否会作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家?还是应按照承租人的遗产继承呢?
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说的。2018年,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个案件,认可了我上面对第一个问题的分析,也就是刘阿姨和小王不属于同住人的意见。至于452万应该怎么分的问题,静安法院认为,小赵去世后,公房一直由小王对外出租管理,在双方均不属于同住人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公房的来源、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家庭居住保障等等多种因素之后,最终判决刘阿姨拿200万的动迁款,剩余252万动迁款归小王所有。
从这个判决当中,我们能解读出来这么一个内容:在公房承租人已经去世,没有新承租人也没有符合条件的同住人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根据公平原则,由户籍在册的人一起分。至于具体谁多分谁少分,法院还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谁和公房的来源关系更紧密、谁对公房的贡献更大以及公房由谁实际居住和管理等等,最后再综合确定具体的份额。当然上面这个案例并非唯一可参考的判决,由于公房动迁纠纷的特殊情况,还存在按照原承租人遗产分配的判决案例,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注: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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