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通过法礼、婚配、道德体系、社会人文等等多个视角将中国农村这个熟人社会描写的淋漓尽致。随着时代发展到今天,这本社会学著作迄今读起来依然能穿透我国乡村的社会本质。而法学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学科,《民法典》的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所设定的土地经营权,正是契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代化发展的时代产物。
一、什么是“三权分置”?
三权具体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2016年10月《三权分置意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注1)体现在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本条是关于流转土地经营权方式的规定。
二、什么是“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具体来说,土地经营权,是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在流转土地保留承包权后的剩余权利,也即基于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注2)
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经营权有哪些规定?
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36条至47条: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四十三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第四十四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四、“土地经营权”发生纠纷如何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分别规定了:(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因此,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所发生的纠纷依法提起诉讼。
注1:参见最高法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第692页;
注2:参见最高法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第693页。
作者简介
娄静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
主要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企业合规。
出版著作:《攻防有道-刑事辩护的攻略与技巧》、《律师说法案例集2》、《律师说法案例集3》、《律师帮帮忙》,曾为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律栏目主讲律师。
代表成功案例:
刑事领域:禾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终判无罪;黄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功取保;郑某涉嫌诈骗罪成功撤销案件;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兰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张某涉嫌盗窃罪;张某敲诈勒索罪;赵某危险驾驶罪;刘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李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挪用资金罪等。
行政领域:李某某撤销省政府行政复议案;陈某某撤销省政府行政复议案;马某诉省某区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梁某诉省某区政府行政撤销案;徐某某诉省某区政府行政撤销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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