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三人继承宅基地房
一纸赠房合同引发风波
法官巧解权属纷争
房屋究竟归谁?
《湾区睇法》第八十六期
“赠房”奇案
明姨的祖屋属于村里宅基地建房,产权登记在其父亲名下。2011年至2012年间,明姨的父母先后过世。2019年,村里进行房屋征收改造,明姨和姐姐、哥哥才着手办理房屋继承事宜。
此时,明姨的堂妹阿仪提出异议,称明姨父母于2008年将该房屋赠与了她。明姨等人认为该赠与合同无效,遂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阿仪认为,2006年,涉案房屋被政府认定为危房,遂由明姨父母出地,她和案外人共同出资重建,在原建筑物灭失的情况下,原告已无继承资格。
原告则认为,农村宅基地若无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仍然属于原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权属人所有。此外,房屋赠与合同签订时,其父亲虽然在医院留医,但精神良好、神志清晰,却由其母亲代为签署,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仍需查明。
审理该案的陈永华法官介绍,案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必须经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没有经过登记机关登记,擅自拆除建筑物,并不等于物权丧失。本案中,虽然旧屋已拆除,但其宅基地使用权证仍登记在原告父亲的名下,故明姨等三名原告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物的主张权。
明确了原告有权继承房屋,那么,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又该如何认定?
陈永华法官介绍,签订赠与合同时,原告父亲仍在世,其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且无其他证据印证该赠与合同为原告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同无效。
综上,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三名原告主张赠与合同无效的诉求。被告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明姨一家和堂妹阿仪在村委会主持下对拆迁补偿问题达成调解,拆迁款全额补偿给堂妹阿仪,明姨等人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编辑:何雪娜
审校:陈虹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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