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当事人:王丽蒨
你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擅自从事理发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已对你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30日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卫公罚[2021]02号),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进行催告,请你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1500元、加处罚款1500元,缴至广南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24076201040000989 开户行: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南县支行营业室。
因联系不到你,无法以直接、留置或邮寄等方式送达催告书。现依法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10日内到广南县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附:《催 告 书》
联系电话:0876-5153114 地址:广南县莲城镇永安社区北宁路79号 邮政编码:663300
广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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