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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偶尔会遇到这么一类人,喜欢到处无事生非、故意找茬,甚至随意殴打他人、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其实这是一种涉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关于寻衅滋事罪,大家了解吗?
案 例
2020年9月16日晚,李某与男友韩某及刘某等人在KTV某一包房唱歌,23时许,李某在走廊上与另一包房的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韩某闻声而至,拳击张某头面部。后张某返回其包房,韩某、李某冲进该包房,用拳头、酒瓶殴打张某等人。民警到场后,韩某、李某仍与张某等人互殴,其间,张某的同伴赵某持酒瓶掷韩某,韩某拳击赵某面部。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右眼挫伤、右上臂创口均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赵某头部外伤,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后韩某、李某被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李某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万元。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可见,无论是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还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遵法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 寻衅滋事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同时也会造成他人权益受损,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相违背,一旦发生,寻衅滋事者必受惩罚。
信息来源:顺义普法公众号
整理编辑:顺义区妇联宣传部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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