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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体育法》由原来的8章、54条增至12章、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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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体育法》亮点

一、新增“体育产业”章节,并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二、新增“体育仲裁”章节,再次明确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三、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原本第三章“学校体育”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全面概括了青少年体育的内涵和外延。该章节明确规定,“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这三大亮点有助于为中国体育产业保驾护航,有助于解决体育产业政策在地市层面落地效果不佳、运动员注册资格纠纷、学生体育课被占用等诸多现实问题,进而根治长期以来制约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制度短板难题。

一、《体育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1995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体育法》,填补了国家在体育领域立法的一项空白,结束了体育事业无法可依的历史,使体育工作走上了依法行政的轨道。作为体育领域唯一的一部专门法律,《体育法》全面反映了党和国家的体育政策,调整规范了我国体育领域的基本关系,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在我国体育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体育法》的引领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国现行有效的体育法律规范包括1部体育法律,7部体育行政法规,31部体育部门规章,165件体育规范性文件,269件地方性体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体育法律规范体系,对我国体育事业有序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做好新时代体育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加强体育法治建设指明了前行方向。体育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包括全民健身、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体育产业、体育文化和体育对外交往等各领域都取得了长足进步。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新征程的开启,对新时代体育事业改革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体育领域一些新问题新矛盾逐渐凸显,如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尚未得到较好满足,各类体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体育行业监管亟需加强,这些问题都对《体育法》修订提出了迫切要求。

2010年,在《体育法》颁布十五周年之际,体育界、法律界在充分肯定《体育法》作用的同时,认为其中的部分条款已经无法适应我国体育改革发展的现状和实践,提出了修改建议,一些学者也开始着手研究相关条款的适用和新增情形的补充条款。2017年6月,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牵头组织《体育法》修改筹备工作,先后成立组织工作组、研究起草组以及专家顾问组,通过实地调研、专题研究和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着手开展修改工作。2017年11月,体育总局将《体育法》修改初稿提交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2018年9月,《体育法》修改作为第二类项目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社建委)牵头负责。2019年8月,推动《体育法》修改相关内容列入《体育强国建设纲要》。2020年8月30日,体育总局召开《体育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座谈会,再次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建议。2020年11月,《体育法》修改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随后,全国人大社建委正式启动《体育法》修改工作,在体育总局前期工作基础上,组织多层级、大范围调研,深入了解《体育法》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修订的重点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2021年3月19日,全国人大社建委在前期调研等工作基础上,牵头成立《体育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以及全国总工会、中国残联等,并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就《体育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建议。9月28日,全国人大社建委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再次对草案建议稿修改完善,形成《体育法(修订草案)》(共11章,109条),并经委员长会议同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10月19日至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体育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体育法》修订工作,广泛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多次组织开展实地调研、视频座谈,倾听运动员、教练员等一线体育从业人员的意见,多次和体育总局进行工作层面会商研讨,不断推敲打磨相关条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022年3月23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第201次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增至12章,110条)。2022年4月14日至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体育总局就《体育法》修订工作开展专题调研。4月18日至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共12章,增至116条)。5月16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第202次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共12章,增至121条)。5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体育法》修订草案通过前评估会,对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

2022年6月21至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体育法(修订草案)》。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正式颁布。

二、《体育法》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体育法》修订的首要原则。修订过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修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考虑、去谋划、去推进,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进一步实现党对体育工作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真正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体的全过程、各环节。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体育法》修订的价值取向。体育是人民的事业,《体育法》的修订以人民对体育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体育需求,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体育服务,让人民群众共享体育发展成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体育法》修订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始终,实现“开门立法”,在立法工作的立项、起草、审议、论证、评估、监督和宣传等各环节反映民情、倾听民意、汇集民智,充分发扬民主,强化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的直接有序参与。

(三)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是《体育法》修订的重要方法。《体育法》修订过程中针对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基本关系和重大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深入研究,找到问题症结,制定解决措施,更好发挥法治引领、规范与保障作用。当前,体育事业改革发展面临诸多问题,主要有:全民健身、竞技体育发展不协调,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体育促进全民健康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不规范,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制不顺畅,体育产业发展不平衡,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体育仲裁制度缺失,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不到位,体育执法与市场发展不相适应等。修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对这些问题均作出积极回应,着力明确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推动体育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四)坚持规范引领。规范引领体育事业发展是《体育法》修订的重要目的。把体育领域经过实践证明的、切实有效的改革举措、成熟经验和制度性安排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推动体育领域深化改革,维护体育发展良好秩序,更好保障人民群众体育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修订工作着眼2035年建成体育强国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体育法》在体育改革发展中的法治保障作用,统筹发展和安全,正确处理体育领域各方面关系,合理调整体育利益,严格规范体育秩序,引领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体育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经过修订,《体育法》由原来的8章54条增至12章122条,包含总则、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反兴奋剂、体育组织、体育产业、保障条件、体育仲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 其中新增设了四章,分别为“反兴奋剂”、“体育仲裁”、“体育产业”和“监督管理”。)

针对新时代出现的新挑战和新问题,《体育法》修订直面体育现实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新时代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关于全民健身方面。为突出全民健身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原本第二章“社会体育”章名修改为“全民健身”,明确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为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增加“国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为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的指导作用,确立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针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问题,新修订的《体育法》在第八章“保障条件”中,从规划设计、建设配置、开放管理等方面,细化了全民健身保障条件,从制度上解决老百姓“健身去哪儿”的难题。

关于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方面。为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原本第三章“学校体育”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提出“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解决体育科目不受重视、体育课时经常被占用等问题,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开齐开足体育课,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针对青少年体质下降问题,明确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为厚植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基础,要求体育行政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关于竞技体育方面。新修订的《体育法》从体育竞赛管理、运动员权利保护、职业体育规范与促进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竞技体育条款。特别是在运动员权利保护方面,多措并举,全面发力,规定对运动员实行科学、文明的训练,维护运动员身心健康;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依法保障运动员选择注册与交流的权利;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升学方面给予优待;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为确保选用公廉,规定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关于体育产业方面。近年来,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迅速、前景广阔,对调整经济结构、增加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了国家发展体育产业的基本立场和具体措施,在总则中规定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体系,规范体育市场秩序,鼓励扩大体育市场供给,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体育消费。增加“体育产业”一章,具体规定了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工作协调机制,体育产业范围,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体育服务业和职业体育发展,支持地方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建立健全区域体育产业协调互动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等内容。

关于职业体育方面。职业体育是体育市场化、社会化发展的重要形态,既有竞技体育的特性,也有体育产业的属性。国务院相关政策文件中多次提出要推进职业体育改革,拓宽职业体育发展渠道,鼓励具备条件的运动项目走职业化道路,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新修订的《体育法》在第四章“竞技体育”中规定,国家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市场化、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赛事能力和竞技水平;在第七章“体育产业”中规定,国家完善职业体育发展体系,拓展职业体育发展渠道,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这些规定为我国职业体育发展明确了方向。

关于反兴奋剂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反兴奋剂工作,坚决维护体育运动的纯洁、健康和公平竞争,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新修订的《体育法》新增“反兴奋剂”一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兴奋剂规范;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机构依法公开反兴奋剂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根据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开展反兴奋剂国际合作,履行反兴奋剂国际义务。这些规定再次表明了我国在反兴奋剂问题上的坚定立场和坚决态度。

关于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方面。以“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体育精神反映了我国体育事业的价值导向和文化追求,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中国体育实践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精神的重要体现。新修订的《体育法》在总则中明确“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提出开展和参加体育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尊重科学”等原则,在第四章“竞技体育”中明确“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在第五章“反兴奋剂”中提出“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等。通过《体育法》对“中华体育精神”的规定和在具体条款中的落实,将进一步激发体育人使命在肩、奋斗有我的精神,为社会传递更多正能量,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凝心聚气的强大精神力量。

关于体育组织方面。体育组织是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法律定位及职责权限与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密切相关。新修订的《体育法》将“体育社会团体”修改为“体育组织”,明确体育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依法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明确其“制定相应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等业务范围;界定了体育行政部门与单项体育协会的关系,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强调单项体育协会的内部治理和行业自律。新修订的《体育法》从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的实践出发,为体育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关于体育仲裁方面。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法》修订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新修订的《体育法》增加“体育仲裁”一章,明确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该章规定了体育仲裁的原则、范围、程序等基本制度,确定了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组建规则,明确了体育仲裁与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其他仲裁制度、法院司法管辖等的关系,规定了建立体育仲裁特别程序等。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我国体育纠纷解决的制度障碍,有利于在体育领域中强化法律和规则意识,开辟新的权利救济渠道,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国内纠纷国际化问题的出现。

关于监督管理方面。近年来,体育经营活动日益增多,体育市场蓬勃发展,但各类体育市场乱象也不断出现。为了加强体育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新修订的《体育法》增加“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因突发事件及时中止体育赛事活动的“熔断机制”;明确建立体育项目管理制度,规定新设体育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认定;建立完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执法机制,为体育执法提供必要保障等。

关于对外体育交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体育对外交往日趋活跃,体育对外工作不断深化,体育成为搭建民心相通的重要桥梁。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原总则中“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修改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并增加“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支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同时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任何国家、地区或者组织在国际体育运动中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强调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弘扬奥林匹克精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来源|新华社、人民体育、体育大生意

编辑|联盟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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