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倪氏民居”文物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镇安县文化和旅游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即:对邬某罚款5万元。
2021年7月,邬某将其位于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镇安“倪氏民居”保护区内的土坯房拆旧建新,新建为欧式琉璃瓦顶风格砖混结构楼房,但其建筑风格与“倪氏民居”相差甚疏,经文物行政执法部门警示及阻止后,邬某以其经村、镇同意为由拒绝停止施工。镇安县文化和旅游局认定邬某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即在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进行工程建设,造成对“倪氏民居”的历史风貌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邬某罚款五万元。该处罚决定生效后,邬某缴纳罚款1万元后再未履行剩余罚款缴纳义务。镇安县文化和旅游局向我院申请准予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院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开展实地调查,并走访关联人。经了解,邬某所建房产虽未地处文物保护单位核心区,但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工程建设控制地带,拆旧建新需相关部门审批并报文物行政部门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风格需与文物保护单位协调。虽然被申请人提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宣传、执法程序等问题,但本案在实体、处罚程序及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故本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文物是我们的记忆,文化是我们的灵魂。近年来,镇安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与文旅局就文保法律宣传、文保单位周边群众民生问题深入沟通,一方面给文物注入有力司法保障,另一方面针对文物保护与周边群众的民生需求矛盾,提出合理建议,努力实现文物保护与满足群众民生的共赢。
稿件:吴海燕 郭忠华
审核:程光文
签发:项力奎
编辑:王 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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