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动迁案件做得多了之后,会发现此类案件主要围绕以下两个问题展开:一是有无动迁份额,另一个是有多少动迁份额。因为第一个问题直接决定有无资格分割动迁款,因此我之前有很多文章都是围绕第一个问题展开的。但是,在解决了第一个问题后,动迁款具体又应该如何分割?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作以解答。
我们知道,公房的动迁利益通常是由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分割的,且一般情况下遵循均等分割的原则,大家一人一份。但是在实务当中,经常会出现有人多分有人少分的情况,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在于动迁款如何分割其实是家庭矛盾的综合反映。因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因此每个案件内部动迁款的具体分割情况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这也体现了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目前已有的判例来看,动迁款怎么分、分多少都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从我之前处理上海公房动迁案件的经验来看,法院通常首先考虑案件中有无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中列举的3种特殊情况。原则上来说,在这3种情况下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动迁款。
根据该规定,第1种特殊情况是考虑到老年人的居住安置问题。在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年老体弱且缺乏经济来源的情况下,若按照均分原则分到的补偿款难以购买其他住房保障老人正常生活的,此时老人可以酌情多分动迁利益。这一点很好理解,因为公房设置的初衷就是为了满足职工的居住要求,加上现在能见到的公房很大一部分都是来自于老一辈。按照常理,老人住了大半辈子的公房要被拆迁,首先要解决的当然是老人的居住安置问题。此时,如果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则难以保障老人的居住安置利益的,那么在分割动迁款的时候就应当对其酌情多分,以实现老有所居。这里多分的概念在实际操作中,高的能达到百万,少的也有十几万。
第2种特殊情况则是指,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部分承租人或同住人额外支付了较多款项的,也可以酌情多分动迁款。这是什么意思呢?我举个例子,老周承租了一套黄浦区的公房,但这套公房的来源并非单位直接分配的,而是1999年时,老周、老周的父母以及老周的哥哥花了5万块,以承租权转让的方式取得的。公房动迁的时候,共有6个户口。除了老周和老周的父母、哥哥外,还有老周的妻儿。这种情况下,因为老周以及老周的父母和哥哥在取得公房时额外支付了5万块,因此分割动迁款时,是可以适当比老周的妻儿多分一部分的。
第3种特殊情况主要是针对未成年的监护人来说的,如果公房里居住的有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人承担实际监护义务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也是可以适当多分动迁款的。这一点也比较好理解,因为未成年人一般来说是不能作为同住人独立享受动迁利益的,他们的居住安置利益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因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适当多分动迁款。但此处存在一个前提,那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符合同住人条件。
基于上述分析,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中规定的3种可以适当多分的情况分别为:无房可住的老人、额外花钱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不存在上面这3种情况,还有可能多分动迁款吗?根据我的办案经验,也是有可能的。因为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除了会看上述3种特殊情况外,通常还会综合考虑其他的相关因素,比如说公房的来源、实际居住情况、对公房的贡献以及征收补偿款的构成等等。
为方便理解,我来举个例子,老王一共结过三次婚,和第一任妻子生了四个孩子,大女儿王一的户口在老王承租的一套静安区的公房内。原配妻子去世后,老王就和第二任妻子李某结了婚,婚后没有孩子,但是因为李某和前夫有一个孩子王二,当时王二还没有成年,因此就跟着李某和老王一起生活,而且把户口也迁进了公房里面。没过多久,李某也去世了,之后老王就又娶了第三任妻子,也是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双方协议离婚。
就这样一直到了2017年,公房面临征地拆迁。此时公房里仅有老王、王一和王二3个人的户口。因为王一和王二都符合“有户口、住一年、无房户”的条件,因此王一、王二都是公房的同住人。但王二已经十多年未实际居住,公房一直由老王和王一在住。2017年7月,老王和动迁组签了动迁协议后离世。根据动迁协议,公房面积有64㎡,还是比较大的,三块砖认定了586万,加上奖励补贴,最后能拿1013万的动迁款,那么这1000多万的巨额动迁款应由谁来分?又具体应该怎么分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老王享有动迁份额,但因为老王是在公房动迁开始后才去世的,因此老王的动迁利益要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这1013万的动迁款要在承租人老王和同住人王一、王二3个人之间进行分割。解决了第一个问题后,我们再来看看第二个问题,也就是具体应该怎么分的问题。是应该平均分配还是谁多谁少。
综合整个案件,我认为这里主要应考虑以下4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公房的来源。因为公房的来源是老王,王一和王二作为后辈,本身和公房的关系就是比较弱的。再加上王二并非老王的亲生儿子,因此王二和公房的来源其实是没有关系的。
二是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一般来说,谁实际居住或者管理公房就认为谁对公房的贡献会比较大。因为王二已十多年未在公房里居住,从这个角度上看,王二对公房的贡献很小或者说几乎没有。
三是考虑征收补偿款的具体构成。因为动迁款中的一部分是专门补偿给公房的实际居住人的,例如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装饰装修补偿等等。因此对于这部分费用,王二也是分不到的。
四是要考虑王一的居住安置问题。因为动迁时,王一已经60多岁,年老多病且无其他住房,因此不得不考虑王一日后的居住安置问题。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判决534万作为老王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王一作为同住人分到了434万,王二虽然也是同住人,却仅分到45万。后来王二不服提起上诉,但经二中院审理后被驳回。
从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虽然大家都是同住人,但最后实际到手的动迁款可能会存在很大差距。针对司法实践当中动迁款怎么分的问题,有原则也有例外。原则是均等分割,谁也不多拿谁也不少拿。但对于无房可住的老人、额外花钱的承租人或同住人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适当多分。此外,部分情况下法院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公房的来源、实际居住情况、对房屋的贡献以及征收补偿款的构成情况等,运用公平原则确定具体的分割比例。
(注: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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