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企业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损害司法公信力、污染法治营商环境,其表现形式更加隐蔽,如以隐瞒收入资金体外循环、股东无偿接受资产、滥用股东权利等方式进行。同时也有很多企业在发生债务问题时,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处理修复企业信用,共同打造诚信守法营商环境。
近年来,海陵法院持续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鼓励和支持守法诚信行为,及时落实信用修复措施。为大力弘扬商务诚信文化,推动商务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兴商”良好氛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江苏省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文件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支撑。经过梳理,海陵法院精选了十件涉及企业的执行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01
案例一:某残联申请执行某康复医院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善意文明执行,康复医院顺利腾空交房
【关键词】善意文明执行 主动腾房交付
【案情简介】
某残联与某康复医院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交房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康复医院以院内40多名患者和30多名工作人员需要安排,请求宽限时间予以过渡。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人系为残疾人康复医疗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综合康复医院目前的实际状况,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组织双方多次进行协商。双方协议给予一定的搬离过渡期,尽快将收治的患者分流,妥善安排员工的转岗工作。后被执行人又以新经营场所需装璜等事由未按期腾空交房,因承租房屋的交付事关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在康复医院内张贴执行公告,将执行情况、强制执行后果告知住院患者、员工,并多次与康复医院沟通释明,最终取得康复医院、患者、员工的理解配合,被执行人迅速完成了患者的转院和员工分流,将承租的康复中心所有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
康复医院经营场所的腾空关系到众多患者和员工的利益,既要保障申请执行人及时收回承租的房屋,又要考虑医院内患者和员工的合理关切,强制执行中如处理不慎极易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可能产生上访、信访、对抗执行等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灵活采取执行措施,讲究执行策略,以强制搬离为威慑,让被执行人认识到配合法院执行,自动搬离是减少损失、避免矛盾的合适途径,最终在执行人员的监督下,该案得以妥善的执行、顺利交付房屋。本案执行过程体现了司法为民、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也展现了人民法院聚焦 “六稳”、“六保”工作,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担当精神。
02
案例二:曹某等申请执行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诉讼与执行相结合,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追索劳动报酬 追加股东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曹某等与被执行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本院立案执行后,除执行到位的250000元到期债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股东的出资为认缴制,认缴时间为2035年12月31日前,目前均未出资。鉴于上述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告知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同时,因案件涉及工资报酬,市法律援助中心亦高度重视,指派律师参与诉讼。经过诉讼,法院判决被执行企业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及时与股东联系,经执行其中两名股东履行了给付义务。本院就执行到位的款项制作分配方案,并第一时间将款项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使申请执行人在春节前领取到相应款项,安心度过了一个祥和美满的春节。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当充分调查其股东的出资情况,对于认缴制下股东享有的期限利益,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使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将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相结合,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实现。
03
案例三:某木业公司申请执行某服饰公司追偿权纠纷案——刺破有限责任公司面纱,让实际受益人站出来说话
【关键词】追加股东 股东责任
【案情简介】
某木业公司代某服饰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后向服饰公司主张追偿。经查,服饰公司早已停业,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企业性质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服饰公司唯一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最终认定股东因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裁定追加服饰公司的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为下一步对公司股东的执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典型意义】
随着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推广和实施,公司准入门槛无限扩大,导致“皮包公司”“僵尸企业”成为市场“毒瘤”。治理这类社会现象必须有破釜沉舟的决心和刮骨疗毒的勇气,坚决杜绝企业举着“有限责任”的免死金牌扰乱良好的市场秩序。本案掀开了服饰公司“有限责任”的面纱,直面公司最终受益人,为案件顺利执行到位奠定了坚实基础。
04
案例四:陈某某申请执行某养老服务公司工资劳动人事争议案——职工工资久拖不结,纳失预警促履行
【关键词】失信被执行人 信用修复
【案情简介】
陈某某是养老服务公司一名普通护工,2020年入职以来工作勤勉,得到同事和领导的一致认可。但因公司长期未与陈某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亦未缴纳保险,2021年7月,陈某某忿然离职,一纸诉状将老东家告上仲裁委。案件审结后,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某工资7千余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正常经营,且系民生企业,考虑立即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将对企业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警示书》,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收到警示书后,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并积极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10日内顺利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企业社会信用信誉未因此受到影响。
【典型意义】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警示书》作为一项护企、暖企新举措,海陵法院以警示书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信用惩戒预警”,并给予一定的宽限期,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既兼顾了执行力度与温度,又体现了法院工作方式的高效与灵活,该案在失信预警的助力下,仅用10个工作日就顺利执结,既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真金白银”,又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强制执行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海陵法院将以“信用预警”作为一项长效机制贯彻执行下去,为优化海陵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05
案例五:某银行申请执行某资源再生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和解放水养鱼,助力企业纾困
【关键词】新冠疫情 执行和解 恢复经营
【案情简介】
某银行与某资源再生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某资源再生公司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某资源再生公司的银行账户均被冻结,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员工工资难以发放,进货原料的资金也没有着落,作为一家环保型科技企业的市场前景较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向法院请求银行能够给予经营时间,分期偿还贷款。经调查,资源再生公司确系高新技术产业公司,参保职工众多,因新冠疫情防控影响了产品和资金的周转造成违约,法院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银行同意给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分期履行,被执行人每年还款不低于24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的银行账户,案件终结执行,某资源再生公司顺利修复了信用并恢复了正常经营。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系有市场前景、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效化解企业因疫情影响而出现的暂时困难,成功助力企业修复信用、重回市场典型案例。本案执行过程既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减少对被执行企业影响,助力企业走出新冠疫情下的困境,鼓励企业生产自救,实现“放水养鱼” 妥善保护市场主体,在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成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为企业修复信用和正常经营打下基础,营造守信经营、失信惩戒的良好法治社会氛围。
06
案例六:某建设公司申请执行某酒店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力破隐瞒营业收入规避执行,维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关键词】规避执行 维护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某酒店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5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工程款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随即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营业收入被酒店管理公司通过银行POS机绑定案外人周某的银行账户转移营业收入,达到规避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法院联系到周某,告知其协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周某权衡利弊后,承认其银行账户为被执行人所用、银行账户中存款均为被执行人所有的事实,并将账户中的存款主动汇至本院,本案全部债务得以清偿。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法执行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兑现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本案中,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来逃避、抗拒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种逃避、抗拒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全额执行到位,缓解了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公司的资金压力,同时也保障了为案涉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群体利益,维护了司法权威、社会和谐。
07
案例七:严某申请执行某娱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致使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关键词】公司解散 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严某与被执行人某娱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款项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娱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娱乐公司自2017年已停止经营活动,其股东李某于2019年根据娱乐公司的委托领取了公司的拆迁补偿款400余万元,且该款项汇入李某个人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追加李某被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在领取的拆迁补偿款400余万元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审查后,认为娱乐公司在2019年已停止营业满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视同歇业。李某作为公司股东未能证明其不存在无偿领取拆迁款情形,现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本案债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追加情形,即“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追加李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其领取的娱乐公司补偿款400余万元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应擅于寻找被执行人背后看不见的财产线索,厘清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防止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无偿接受公司资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01
案例八:杨某某申请执行某公司、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充分利用执行联动机制,迅速执结民生案件
【关键词】追索劳动报酬 执行联动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该案系民生案件,法院多次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联系,督促其给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工资款,但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执行人陈某置之不理,避而不见。本院根据市中院与市公安局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规定,请求公安部门协助查找陈某的下落。2021年9月9日晚8时,公安部门向本院反馈陈某在其家中。本院立即启动执行110应急方案,向被执行人详细释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开展搜查,扣押其手表、戒指、银行卡等物品,同时传唤被执行人至本院谈话。2021年9月15日,在本院强制执行措施威慑之下,被执行人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且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工资款8000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应主动遵守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而不能违法损害职工利益。被执行人玩“躲猫猫”,一直以来是执行的痛点难点,为此法院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健全完善执行协同联动,共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新格局。本案工资款能否执行到位事关职工切身权益,本院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工作机制优势,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使得工资款全部执行到位,维护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给失信企业敲响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警钟。
09
案例九:某银行申请执行某汽修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运用“执转破”程序,倒逼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债务
【关键词】执转破 履行债务
【案情简介】
某汽修厂是一家本地老字号企业,拥有80多名员工,经营正常,为他人在中信银行上千万元的贷款中提供信用担保,现主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银行遂将汽修厂诉至法院,并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某汽修厂一方面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拖延履行,一方面安排员工制造障碍阻碍执行。申请执行人认为汽修厂既然目前确无债务履行能力符合企业破产条件,遂申请“执转破”,请求将汽修厂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初查后作出执行决定书。汽修厂收到“执转破”决定书后,因顾及公司老字号市场价值及企业经营有好转的可能,迫于“执转破”对其不利法律后果的压力,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方案,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执转破”程序适用于执行程序中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企业,进而对其破产清算,退出市场。对于正常经营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企业,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执转破”程序倒逼企业履行义务,以达成实现债权全部受偿的目的。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受“执转破”对其不利后果的压力,最终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进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的有效维护。
01
案例十:某银行申请执行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某钢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力度与温度并存,助力企业生产经营
【关键词】查封置换 保障职工权益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泰州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某钢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23619827.57元及利息,不能承担部分某钢管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钢管公司的银行账户,后钢管公司称其部分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劳动报酬和企业生产经营所使用,因账户冻结,工人工资无法发放,且公司无法正常运作,已经引发了工人追索工资的纠纷,给企业信誉带来了负面影响。法院进行核实查证,发现账户的全面冻结确实可能造成工人工资无法及时发放的后果。同时查明,钢管公司持有当地农商行价值14555.23万元股权,考虑到该公司的运营状态和可能造成的社会风险,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同意被执行人以持有的农商行股权进行置换,解除对钢管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保证工人工资的发放,维护了企业正常经营的秩序。
【典型意义】
对于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避免机械执法,活用财产查封置换措施。按照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法院在保证申请执行人权益可以实现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制定可行的财产置换方案,消除银行账户冻结措施产生的工人工资问题等负面影响,及时为企业挽回了信誉和形象,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现执行办案过程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文稿 执行局
排版 苍菲
审核 肖梦琪
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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