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基金首先是一个合伙企业,因此必然有合伙事务,合伙事务一般是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实务中主流的合伙企业有且仅有一名普通合伙人,该合伙人也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介于此,实务中在准确性要求不高的情境下,一般不特别区分GP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一)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当中并未规定合伙事务的范围,合伙事务本质上是交给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决策或执行的事务一般不会触及有限合伙人自身核心利益。如改变分配方案增加合伙企业费用或有限合伙协议实质性修改等。
实务中一般认为合伙事务包括三类:
1.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日常管理。
如办理工商登记、开立银行账户、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等等
3.具体执行合伙企业内部相关决策机构决策事项。
合伙人会议或者咨询委员会(AC,Advisory Committee)等决策机构的决策事项。
(二)基金管理事务
基金管理事务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界定的很清楚,归纳后即为“募投管退”,如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基金备案及份额登记、基金投资项目管理及投资退出、基金报告及信息披露等。基金管理事务是合伙事务的一部分,但是基金管理的权限由管理合同确定,私募基金运营遵从金融监管的逻辑,基金管理事务必须由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后的基金管理人负责, 因此,在GP、管理人分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事务的权限需要授权、转委托给管理人。
如GP任管理人,可以不签署基金管理合同。在LPA中约定基金管理权限;其他情况均在基金管理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权限。涉及到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的事务均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三)合伙型基金事务的分工
1. 基金管理事务是合伙事务的一部分,根据监管要求,基金管理事务从合伙事务中单独分离出来。基金管理人基于委托获得管理基金的权限。
2. 如果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且该普通合伙人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区分合伙事务和基金管理事务的意义不大。
3. 如果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但该普通合伙人不担任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需要对职责进行划分。具体方法:
(1)LPA中明确区分基金管理事务和普通合伙事务。
(2)在基金管理协议中明确职责区分。
4. 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的,未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可能会要求参与部分合伙事务的管理,在合伙协议当中需要明确分工。
版权与免责
本文章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本文章不得被用于其他目的。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如您对本文章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可联系本人。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