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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允许他人吸毒等于犯罪【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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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中院

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编者按】

近年来,商洛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禁毒决策部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禁毒法治建设,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不断探索禁毒工作实践经验,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毒品犯罪案件。

6月23日,商洛中院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从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的120件毒品犯罪案件中筛选出10件典型案件予以发布。该批案例集中体现了全市法院在禁毒工作方面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彰显人民法院严惩毒品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教育引导社会成员远离毒品危害、远离毒品犯罪,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营造全民参与禁毒的良好氛围,为打好禁毒人民战争、服务保障全市“一都四区”建设贡献法院力量。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1日吸毒人员胡某携带两小袋冰毒至被告人郑某租住房内。被告人郑某容留吸毒人员胡某等3人在其房间内用自制的“冰壶”以“溜冰”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

【裁判结果】

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释法说理】

容留他人吸毒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郑某对他人在其住处吸毒,不予制止、予以默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郑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等从宽处罚情节,故镇安县人民法院以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郑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禁毒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每个单位、组织的职责和义务。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毒就是社会成员不尽禁毒义务的表现,法律将其规定为犯罪显示了国家禁毒的决心和力度。朋友行善要支持,朋友做恶要制止。朋友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切不可听之任之。本案中,郑某看似没有实施什么违法犯罪行为,事实上放任违法就已经构成了犯罪。一些人之所以吸毒,是因为有人提供条件或不予制止。本案告诫人们,对吸毒等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勇敢说不,否则就是将自己推向犯罪。吸毒除在秘密场所进行,经常还在酒店、酒吧、歌舞娱乐场所发生,对于旅馆业、娱乐业经营管理者,更要加强禁毒管理,禁止顾客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坚决铲除滋生毒品违法犯罪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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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洛中院刑一庭

编辑:王江炜 审核:任丹江 签发:王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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