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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执业资格
竟上岗行医
还为他人实施取环手术
导致被害人子宫穿孔及小肠破裂……
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了一起未取得执业资格证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的案件,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
案情回顾
自2021年2月下半旬开始,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永嘉县瓯北街道某内科诊所开展西医诊疗及取环手术,造成被害人朱某子宫穿孔及小肠破裂。
后经温州市医学会鉴定,“取环”手术导致朱某子宫穿孔、小肠穿孔,经手术修复后,目前未发现遗留轻度残疾、器宫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依据,更无中度以上残疾、器宫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依据,今后也不存在因子宫穿孔、小肠穿孔而必然要发生的脏器功能障碍,对此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之相关规定,本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残疾。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子宫穿孔、小肠穿孔经手术治疗,现已痊愈,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永嘉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朱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48000元,并取得谅解。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在未取得正规医疗相关资格证书前提下,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升,无证经营的黑心诊所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仍有部分人为获利益,心存侥幸。广大市民提高甄别防范能力,选择正规医院及证件齐全的医生就医。如发现无证经营诊所及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我国医疗环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永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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