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若渊(长沙理工大学)
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规定病人可事先安排自己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医疗救治的措施,医院和家属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由此,深圳开创了我国生前预嘱立法的先河,为我国的司法改革进行了大胆的尝试。
生老病死乃自然法则。长久以来人们对死亡采取负面态度,公开谈及死亡几乎成为一种禁忌。但不谈论,该来的还是会来。现代人越来越重视自我,个人选择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理解,更多人在生前未雨绸缪预嘱后事,正是这种趋势中的一个现象。因而深圳将生前预嘱纳入法律体系,让病人的“临终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体现的是对生命个体的尊重,背后折射的则是社会文化、伦理道德和民众观念的发展与进步。
正是因为死亡不可避免,所以才更需要向死而生。当生命已无法挽回,是不惜一切代价想尽一切办法延缓死亡,还是安详、宁静、体面地离世?临终选择的决定权应该是患者本人。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临终的患者往往都已经意识不清,无法表达真实想法,继续抢救无异于浪费医疗资源。对于亲属而言,主张“放弃治疗”又可能会产生很深的愧疚感和罪恶感,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受此影响,过度抢救甚至“不到最后决不放弃”成为普遍现象,不光给家属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也让患者极度痛苦。而这时“预嘱”就是帮助后人下决定的一盏明灯,替后人省下许多麻烦,也挡下许多非议。
生前预嘱现在也许只是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但如何应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冲击?怎么确定患者预嘱的真实性?什么情况才属于预嘱生效的范畴?相关实施细则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可以预见的是,作为先行试点城市,深圳突破性的探索,迈出了一大步。未来随着生前预嘱逐步的完善,人们将以更加科学、合理、人性化的方式,让生命更有尊严地“谢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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