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作者将“许可使用”称为“约定许可使用”,以便于与“法定许可使用”相区别)是指在不转移版权所有权主体的前提下,将版权中的使用权之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受让人的一种使用制度。
(一)约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第一、须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授权。
第二、许可的内容必须是与财产权有关的权利,版权中的人身权是不适用许可使用制度的。
第三、许可协议必须约定哪些权利由许可人自己保留,或者由自己或授予第三方使用。
第四、被许可人必须向许可人支付报酬。
(二)版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
1、一般作品版权的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
一般作品的版权的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是十分繁多的,不过著作权法除对许可使用作出原则性规定外,并没有对各种许可使用合同作出一一规定。
一般作品的版权的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分类。按许可权利来分,许可使用可分为出版权许可使用、表演权许可使用、编辑权许可使用、改编权许可使用等。按是否是专有使用,许可使用可分为专有许可使用和非专有许可使用 。
2、计算机软件作品版权的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
根据被许可使用权的排他性强弱不同,可以将许可使用合同分为三种
第一、独占许可使用合同
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又称为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是指当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享有独占使用许可之后,便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该软件,并且软件著作权人自己在该独占使用许可有效期间也不得使用该软件的合同。这种许可使用合同的排他性最强。
第二、排他许可使用合同
排他许可使用合同又称为独家许可使用合同,是指当权利人向被许可人发放排他使用许可之后,依约不得再向任何第三人发放该软件的使用许可,但软件著作权人自己仍然可以使用该软件的合同。
第三、普通许可使用合同
普通许可使用合同又称为一般许可使用合同,是最常见的许可合同。被许可人除了享有自己使用的权利之外,并不享有任何排他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向多数人发放这种许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未明确说明是独占使用许可或排他使用许可的,即该许可为普通使用许可。目前通过市场上购买的各种商品化软件的使用权都属于这种普通使用许可。
根据使用许可是否直接由权利人发放,可以将其分为主许可合同和分许可合同
第一、主许可合同是指直接由软件著作权人发放的许可合同。
第二、分许可合同是指由被许可人根据软件权利人的授权再向他人发放的使用许可合同。在软件著作权人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是不能随意与他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的。
根据被许可软件的使用人数或在计算机上的安装次数,可分为四种
第一、单机许可合同
只能在一台机器上安装的使用许可合同即为单机使用许可合同。现实中绝大多数的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增色为单机使用许可。这里所说的单机不包括网络环境。
第二、场地许可合同
场地许可合同是指软件权利人许可特定场地内的所有计算机可使用其软件的合同。一项场地许可可能包括多份软件的优惠价格或允许对特定的软件进行无数次复制。
第三、单人许可合同
单人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软件只能由特定的人使用的合同。在单人许可协议中可以约定,软件是许可给一个使用者在一台计算机上使用,这样若在另一台机器中装入软件便会构成违约,除非经过许可协议的特别允许。
第四、多用户许可合同
多用户许可合同是针对网络环境而言的。在网络环境下使用软件,用户需要获得网络许可。
当然,现实中还有一种许可合同被叫作交叉许可合同。交叉许可,通俗的讲就是知识产权贸易中的“易货”贸易。即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互为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合同双方分别以自己的知识产权使用权换取对方的知识产权使用权。这种使用许可方式通常发生在一些大型单位集团之间。
(三)版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
著作权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因此,除授予专有使用权外,许可使用合同可以是非书面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公证形式、登记形式、批准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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