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市民政局立足民政工作,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为全市经济大盘稳定贡献力量。
据介绍, 今年我市出台了《呼和浩特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若干措施》,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分层分类实施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截至5月,保障城乡低保对象87253户、139959人,累计支出资金30562.622万元。保障特困人员5882户、5894人,总支出供养金2868.74万元。
在按时足额发放困难群众保障资金中,市民政局健全完善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金融机构三方在资金管理发放中的权力制约机制,压实“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主体职责,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于每月10日前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银行账户。
今年,我市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坚持城乡和区域统筹、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间低保标准差距”,综合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济增长幅度、财政保障能力及自治区指导意见,参照城乡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逐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2021年的790元/月·人提高到841元/月·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2021年的575元/月·人提高到621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由2021年的8976元/年·人提高到9688元/年·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2021年的1144元/月·人提高到1265元/月·人。截至目前,提标补发工作已全部完成,共补发救助资金3949.71万元。
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效能,不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强化急难救助功能,截至5月,市民政局临时救助1388人次,发放临时救助金433.77万元。
在疫情期间,市民政局全力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受理困难群众救助申请,简化救助程序,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利用基层社会救助协理员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变上门申请为主动发现,及时了解、关注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和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人员的基本生活。疫情期间,全市受理低保救助申请62人次,纳入城乡低保45人;给予临时救助149人次,发放临时救助金37.52万元。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社新媒体中心综合 呼和浩特日报 记者 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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