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5日,原告陈某珍向被告市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称:2017年7月,原告在x区医院就医期间发生手术事故,造成严重残疾。原告先后于2018年7月30日、10月22日和12月26日请求被告进行处理,但迄今未见调查结果。现再次请求被告对该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调查处理。
第一,请求被告责令x区卫生健康委将该医疗事故争议移送被告处理。第二,请求被告对原告的手术事故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判定。第三,x区医院伪造、篡改病历资料,请求被告对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处理。第四,有关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该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等行为,请求被告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2019年1月31日,被告作出《信访事项交办单》,将原告申请按照信访事项转交原x区卫计委处理。
三、原告证据
1.《对x市x区人民医院的投诉举报信》。2.《对x市x区医院、区卫计委的投诉举报信》。3.对x市x区医院、区卫健委等的控告状。拟证明其分别于2018年7月30日、10月22日、12月25日向被告投诉x区医院、原x市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x区卫计委),但被告未予答复。
四、被告观点
原告提出的申请实质是信访事项,且要求被告对x市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x区卫生健康委)履行监督职责。原告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要求被告对x区医院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被告收悉原告的申请后,已转交x区卫生健康委办理。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五、被告证据
1.x4167号《信访事项交办单》(简称《信访事项交办单》);2.申请书(附病历);3.EMS邮单。被告举示第1-3项证据拟证明:被告收悉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递交的投诉举报后,已转交原x区卫计委办理。
4.《情况说明》。5.《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陈某珍来信的回复》。6.《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高代飞来信的回复》。
被告举示第4-6项证据拟证明:(1)被告针对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的控告,作出第6项证据,该项证据并非针对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的申请。(2)被告针对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的投诉举报,作出了第5项证据。(3)被告将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的投诉举报,转交至原x区卫计委处理。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虽不直接受理当事人提起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但有权对特定情形下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进行处理。
本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告提交的申请实质上是要求被告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本应向x市x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即使符合由被告处理的条件,亦应当由x市x区卫生行政部门将申请移送被告处理。
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应就医疗事故争议向x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
因此,即使被告认为原告申请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不予受理,也应书面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书面通知原告或说明理由,亦未就原告申请的其他事项进行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七、法院判决
责令被告就原告陈某珍于2019年1月25日提交的申请作出行政行为。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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