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境外授权委托书大使馆公证认证。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授权委托材料包括:(四)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的我国内地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境外中国公民委托律师似乎必须经过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它代理诉讼,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手续,才具有效力。具体手续可由当事人根据法定条件在以下两种手续中选择:
1、认证手续
授权委托书的认证手续必须经过两道程序:
第一、必须先经外国当事人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以确定该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并出具公证证明。
第二、再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的认证,即由我国外交使馆或领事机构在公证文件上证明公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
述规定的必经手续为保证授权委托书真实性而设置的必经环节,只有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确定后,授权委托书才具有效力,人民法院才承认其合法性。
2、证明手续
如果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订立或共同参加了有关条约,在这些条约中,特别是双方的司法协助条约里规定了互相的免除认证,就没有必要一定要求经我国使领馆认证。只要履行了我国与所在国所订立的双边条约规定的情况,授权委托书就不必经过认证手续,可直接按条约的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此外,授权委托书如果不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拖交,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直接交来的,就不再要求办理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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