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1日讯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内蒙古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邓浩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张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吕浩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内部质量控制不严,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邓浩作为恒泰证券时任分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按照《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邓浩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张金华作为项目质控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张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吕浩辰作为项目具体经办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吕浩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开信息显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于2016年1月,存续期2.83年,债项评级3A,底层资产是庆汇租赁对鸿元石化的融资租赁租金请求权和附属担保权益。该ABS项目总规模为5亿元,其中优先级4.75亿元由合格投资人认购,次级0.25亿元由鸿元石化认购,计划管理人为恒泰证券。
2017年12月,恒泰证券收到鸿元石化邮寄的《告知函》,告知鸿元石化被核查出重大问题,已经停产予以整改,该ABS也出现利息违约。
资料显示,ABS融资模式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即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官网显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注册地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性、全牌照证券公司。201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在香港以“恒投证券”(中文)及“HENGTOUSECURITIES”(英文)名义开展业务,股份代号1476.HK)。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出具专业意见;
(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
(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
(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
(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邓浩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邓浩:
经查,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内部质量控制不严,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邓浩作为恒泰证券时任分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按照《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于2022年7月20日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内蒙古证监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20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2年7月8日
关于对张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金华:
经查,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内部质量控制不严,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张金华作为项目质控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2年7月8日
关于对吕浩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吕浩辰:
经查,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内部质量控制不严,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吕浩辰作为项目具体经办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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