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那种女人,少给我发全裸视频”湖南长沙,李女士通过婚恋机构相亲,可没想到她被介绍的男子,刚一见面就发自己的不雅视频,还说什么雄赳赳,气昂昂,这让李女士感到自己受到了奇耻大辱。
李女士离异后,独自带着一个儿子生活,考虑到自己还年轻,便想再找一个靠谱的男人再婚,但由于工作忙,就决定通过婚介机构交友。
考虑再三后,李女士联系到了Marry U Club婚介公司,该公司主打的精准匹配交友,并承诺一定会让顾客满意。
李女士心动后,就一次性花费了18000元的服务费,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180天的会员合同,合同内容约定该公司会提供资深爱情顾问帮李女士与候选对象进行深度匹配分析。
李女士了解完合同内容后,内心激动不已,心想这一次自己一定会找到一个如意郎君,可没想到之后发生的事情直接让她傻眼了。
李女士身高1.54米,可该机构却给她推荐了两个185左右的男性,还有些男性甚至是一年四季都在外地工作,这在李女士看来,压根就不是精准匹配。
紧接着,李女士在公司的推荐下,与个别男性见了面,可对方第一次见面,就直接给李女士推销各种交友引流产品。
几番相亲未果后,李女士感觉自己花费了18000多元买的不是服务而是侮辱,她跟公司反映,可对方却说爱情是需要缘分的,没有那么容易遇到合适的,让她不要急。
后来,该公司又给李女士推荐了一位男性,可这一次,事情却变得更加糟糕了,直接影响了李女士的正常生活。
据李女士反映,她最后一次被公司介绍的男性刚和她见第一面就喊她"老婆",这把她吓了一大跳。
本以为对方只是跟自己开玩笑,可第二天一大早,这个男子居然给李女士发来自己不穿衣服的视频,而且还用语言挑逗李女士。
从男子给李女士发的视频可以看到,男子一丝不挂地躺在床上,嘴里说着:“还在睡觉,准备起床,来老婆,给你看看雄赳赳,气昂昂。”
看到视频后李女士立马将男子拉黑了,可令李女士没想到的是,拉黑之后,对方又用其他微信号加上自己,并不断地发来裸照骚扰她。
更为可恶的是,这个男子有七八个手机注册了七八个微信,不停地骚扰李女士,不堪受辱后,李女士实在没办法就想着跟他吃顿饭当面讲清楚。
为了避免自己再次被骚扰,李女士还特意带着自己的儿子赴约了饭局,谁知吃饭完买单时男子说他手机黑屏付不了钱,虽然这顿饭只有三四百元,但这让李女士感到很气愤。
回家后,李女士以为双方关系已经说清楚了,对方不会再骚扰她了,结果晚上男会员给她发了一段不雅视频。
自己花了那么高的服务费,难道换来的都是屈辱和骚扰吗?李女士越想越感到不值,于是她便再次联系了公司,并要求退款。
李女士要求退款的理由有三:
1、合同内容承诺高度精准匹配,可被介绍的所有对象和自己的条件都相差甚远,合同的服务存在极大的瑕疵。
2、公司只是在提供相亲对象的数量上满足了自己,但提供的对象都是些滥竽充数的人,这简直就是在糊弄人。
3、公司介绍的对象还发裸视频骚扰自己,严重影响了生产生活,公司必须全额退款,并赔偿自己适当的精神赔偿。
那么,李女士的诉求,在法律上会得到支持吗?
一、李女士与Marry U Club公司退款问题,属于合同纠纷。
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付费成为会员后,婚介所确实给李女士安排了几次相亲,本质上婚介所还是希望李女士能找到合适的男士并且恋爱、结婚的,所以婚介所这种行为不构成欺诈,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只属于合同履行有瑕疵。
但是,婚介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合同履行依赖于合同双方的信任基础,而不可强制履行。
而事实上,李女士对婚介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并对其提供的服务提出质疑,双方已经丧失了信任基础,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该类合同可以提前单方解除。
因此,李女士士可以解除合同,接受过的服务要付费,尚未接受过的服务婚介所是要退费的。
二、发裸视频的男子,涉嫌性骚扰,除了要赔偿精神赔偿外,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李女士在被骚扰后,心灵受到伤害,索要精神损失费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通过这件事提醒广大女性朋友们,婚介套路深,不要轻信婚介师的口头承诺,所有的承诺都要落到纸面上,写进合同里,把择偶条件也要明确写进去。
当然,即便求偶心切,也一定要认清现实,婚姻讲究门当户对,只有自己足够优秀,才能找到优质的另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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