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事情已经基本上弄明白了,当年谭乔警官作为成都市的交警人员之一,代表单位同成都电视台一起,合作了这栏《谭说交通》公益节目。
但是不知道为什么,这档节目的版权,被成都电视台卖给了一个名不经传的新成立的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的社保缴纳人数为0。同时这家公司向全国许多平台和机构提起了诉讼,就所谓视频的著作权和版权问题要求了高额的索赔。谭乔不幸中招了。
经过确认,成都市交管局回复《谭说交通》版权不属于自己,而是属于成都电视台。而成都广播电视台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电视台长期以来没有对《谭谈交通》节目主张版权权利,“并不代表着任何个人可以随便侵权”。也就是说谭乔本人出镜,并且共同策划了这栏公益性节目,谭乔本人都可以引用,之前的引用情况都属于非法引用,要负上赔偿责任。
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述已经从从成都广播电视台获得了《谭谈交通》的节目版权,所以提起诉讼和要求索赔于法有据。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假如未来电视台采访某个人,后续某个人拿这段节目在网络上进行再加工,或者散播,那都是侵犯了电视台的版权。当然电视台不会来起诉,他是否会先将版权卖给类似于“成都游术公司”,然后诉讼牟利呢?我们自己本人都不能使用自己在电视上的视频和图像。
但是仔细思考下,“成都游术公司”并不是这些产权的创造者,他们仅仅是产权的搬运者。但是他们通晓法律,用各种手段获取到各种肖像权著作权,以及知识产权之后,就开始全网进行打击。他们的收入和利润从此而来,他们唯一的目的就是通过诉讼获得高额的利润。这种钻空子的行为,确实需要被制止,我们不能保护这种行为而阻挡了社会的正常发展。
但是问题就来了!这个节目版权是如何给到这家公司的,是如何作价的?一个公益类的节目应不应该将版权卖给一家名不经传的小公司?这个版权买卖过程涉不涉及我们没有想到的一些交易呢?成都电视台同这家公司之间有什么样的秘密交易呢?
最早是视觉中国利用所谓的图片进行各种索赔和诉讼,再后面是知网利用所谓的知识产权进行各种高额收费和诉讼,现在又出现了成都游术公司利用所谓的视频著作权进行各种诉讼。他们打着维护知识产权和著作权以及肖像权的旗号,进行各种版权的恶意诉讼。
法律应该解决这个问题,当年视觉中国在一片质疑声中,结束了他们的行为。当年知网在一片质疑声中,被国家工商局调查。那么像这家专门以恶意诉讼为设立目的和盈利的公司,后续也应该从法律上和行为上进行管理。否则谁都想不通。
同时成都电视台同这家“成都游术公司”的版权交易,其实应该进行详细的调查,因为这其中包含着太多不明确的事情,当然也可能隐藏着一些涉嫌违规违法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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