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忠因饮食、呼吸受阻到某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下咽癌以及呼吸、循环衰竭,拟定在静脉麻醉下行胃腹壁造瘘术。入院后5天,在医院为王某忠行手术前的麻醉期间,王某忠因恶性肿瘤晚期、呼吸衰竭、心衰而死亡。死亡诊断为:1.下咽痛放射治疗后复发;2.呼吸道梗阻、呼吸衰竭;3.心衰;4.肺内感染。事后,王某忠的长兄王某伟(法定继续人)将医院诉至法院,并就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王某忠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申请鉴定。
经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王某忠在术前存在呼吸困难并咳出腐烂组织,医方未行麻醉评估,未行必要的检查,评价呼吸道情况,没有考虑给予局麻。在王某忠平卧后出现呼吸困难的情况下仍给予麻醉诱导,呼吸停止后多次插管,造成其昏迷。医方麻醉方式选择有误,存在过失。王某忠自身患恶性肿瘤导致进食困难,需行胃造瘘术,呼吸道存在一定程度梗阻,自身存在一定不利因素。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王某忠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该过失与王某忠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主要原因。
根据鉴定意见,王某伟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5500元、死亡赔偿金654760元、丧葬费41111.5元,上述3项按照70%主张;鉴定费18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责任比例问题,因本案鉴定意见中明确载明了被告医院的过失系主要原因,被告医院承担70%的责任为宜。关于被告医院抗辩对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一审法院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涉案鉴定意见书并指定了异议期,被告医院并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且涉案鉴定程序合法,论述充分合理,法院予以采信,对被告医院的相关抗辩,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遂判决如下:被告某医院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王某伟538395.67元。医院不服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两点。第一,医院对鉴定意见不认可,认为认定事实不清,相关依据不足,鉴定程序亦存在违法问题。第二,医院提出,在对患者实施抢救后,建议转院,但遭到拒绝;患者去世后,医院建议尸检,同样被其家属拒绝。
对焦点一,医院虽对鉴定有意见,但其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也没有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提出书面鉴定异议申请书,由鉴定人予以书面答复,在程序上错过了相应的机会。同时,医院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案鉴定意见确实存在“事实不清,相关依据不足,鉴定程序违法”。因此,医院的抗辩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对焦点二,如果医院所言确是事实,但因未能注意收集、保留证据而失去胜诉或部分胜诉机会。在司法实践中,医院建议患者转院治疗、建议尸检,应当以书面方式出具告知书,对患方拒绝签字的,应做好记录,并同时录音录像。这个教训同样深刻。
文: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
编辑:管仲瑶 肖薇
校对:马杨
审核:徐秉楠 闫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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