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深化推进“昆仑2022”专项行动,大悟公安持续加大对各类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如此高压态势之下,仍有少数人以身试法顶风作案,利用非法工具在公开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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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凌晨1时许,大悟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电话称:“我要举报,有人在大新镇九岗村破楼子湾大桥附近河中,戴头灯用电打鱼。”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出警,在经过1个多小时的现场搜寻及蹲点守候,成功将提着渔获物及电捕渔工具,准备上岸回家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抓获,现场查获违禁捕渔工具电瓶1副(蓄电池、升压器各一个),渔获物2公斤。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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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因用电瓶捕鱼被群众发现并报警,慑于法律的威严,7月8日16时许张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于7月7日下午6时许,在三里柏园村路家冲水库附近使用电瓶打鱼,被承包水库的巡库人员发现并制止后离开。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侦。
法律分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方提醒:
在禁渔期、禁渔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广大群众一定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举报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生态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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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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