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通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的案件。原告是伊通县某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因自种玉米地在使用被告种子产品后出现倒伏现象,将厂家和销售者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减产损失。
办案法官在收案后第一时间对该案件进行沟通了解,因该案件双方对减产损失的数量和金额以及减产的责任与过错争议较大,法官积极督促原告方对其减产损失及玉米倒伏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同时向相关部门调取了行政处罚卷宗,该卷宗证实本案的销售者曾因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被处罚人民币2000元。
原告表示,庭审中提交的照片能够证明案涉玉米品种在7月份出现倒伏,案涉地块其他相邻土地的耕种者未使用同一种子的就没有出现倒伏。结合鉴定报告和秋天收获时的照片,证明原告的损失相比较就是因为被告存在虚假宣传造成;并且在秋收时原告因倒伏付出额外人工费用支出,证明被告生产的种子系虚假宣传导致原告作出误判而进行使用,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被告厂家和销售者一致认为,原告的玉米地出现倒伏的原因系种植过密及气候影响等因素,根据被告在原告种植现场的实体测量,部分区域密度仅为一个手指,株距尚不足一尺,认为原告系施肥量大加上雨水大造成植株土壤不适宜;而且该种子已经卖出一万多袋,除原告外,其他种植农户未发生大面积倒伏现象,销售者也未曾进行过产品更换;行政执法大队是以种子标签和使用内容不符进行了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能证明原告种子倒伏导致的民事责任与该行政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原告所述种子倒伏不足以证明完全是因被告种子质量或瑕疵问题导致。
经法庭调查和辩论,并结合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出具的鉴定意见,最终办案法官在平衡双方利益后酌定由厂家承担 30%的赔偿责任。双方对此结果均未提起上诉,达到了息诉服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伊通法院温馨提示广大农民朋友,要积极参加农业政策性保险,一旦发生气候性灾害可以申请保险勘测定损;应因地制宜选择良种,做到良种良法配套,充分发挥各个品种的内在优势。
来源: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吕彦龙
审校:苏瑞
编审:晨晓
总编:王兴科
终审:王艳春
监制:李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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